独立董事意见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1.公司提名朱克实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朱克实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
3.朱克实先生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 朱克实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要求。
同意提名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
2020 年 11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