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尔智家”)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涉及的各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议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介绍上市完成后H股股份回购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在公司H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后将该议案提交届时召开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四、结论性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上议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推进和执行,符合海尔智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戴德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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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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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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