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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8号)许可,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20元。截止2020年8月13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83,184,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发行费用55,277,394.7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7,906,605.2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4-000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并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286,650,000.00286,650,000.00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1,050,000.0041,050,000.00
3营销服务中心项目40,290,000.0040,290,000.00
合计367,990,000.00367,99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的剩余部分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93号),截至2020年10月24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642,732.24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4,068,452.84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前述预先投入金额共计12,711,185.08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24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642,732.24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金额
1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286,650,000.004,001,785.48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1,050,000.00884,940.27
3营销服务中心项目40,290,000.003,756,006.49
合计367,990,000.008,642,732.2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24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068,452.84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1,886,792.451,886,792.45
2审计费及验资费1,132,075.471,132,075.47
3律师费424,528.30424,528.30
4信息披露费573,169.82573,169.82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886.8051,886.80
合计4,068,452.844,068,452.84

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642,732.24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4,068,452.84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642,732.24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4,068,452.84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642,732.24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4,068,452.84元。

(四)会计师审核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93号),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宏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11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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