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7号)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7,537,63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375,299,842.7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73,802,165.69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营业部 | 466375318894 |
2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 10113001040221105 |
3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 32050159890000001124 |
4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 320006669013000969059 |
5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 0137070000000009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