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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重庆裕晟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和孙博文共同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