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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9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科技”)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冀01民初470号]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于洪涛、刘发艳

被告一: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介红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12576H

被告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8895P

(二)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7日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范围为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土建部分,包括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等劳务部分。2020年1月15日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注销。2017年12月28日华水公司与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中安装部分,包括AO池、生化池安装工程、无极县污水处理厂管网改造等。但事实上,2017年10月2日于洪涛和刘发艳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早已开始进行案涉工程施工,2018年6月份两原告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交付华水公司验收。且案涉工程所需的钢筋为刘发艳自行提供,刘发艳与华水公司约定,由华水公司直接向山西龙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全部钢筋款,现华水公司尚有4086080元钢筋款未支付。案涉工程所需全部预拌混凝土为于洪涛自行提供,于洪涛与华水公司约定由华水公司直接向无极县易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预拌混凝土价款,现华水公司尚有70余万元预拌混凝土价款未支付。工程验收至今已2年多,华水公司尚欠于洪涛和刘发艳包括钢筋款和预拌混凝土价款在内全部工程款共计2700万元。津膜科技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津膜科技应当对被告一华水公司欠付两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700万元及利息2769337.5元(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158531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1184025元,共计276933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两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等费用。

(四)财产保全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津膜科技银行账户尚未被冻结,但不排除法院依据裁定书冻结津膜科技银行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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