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起诉王红兵(以下简称“被告”)股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京01民初48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刚
被告:王红兵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3、诉讼事由
原、被告就原告收购被告所持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进行洽商。2015年2月2日,被告签署《承诺函》,承诺:自被告从标的公司离职后三年,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者受雇于(包括正式雇佣或者以其它方式提供劳务服务)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不得直接、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标的公司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标的公司;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
试图影响标的公司的客户关系。
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签署了《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收购被告及案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19,640,000元收购被告持有的标的公司36%的股权;被告承诺自股权交割日之日起,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三年;被告及被告指定的核心管理层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限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被告违反竞业禁止承诺、兼业禁止承诺,除相关所得归标的公司所有外,应将被告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原告。
2015年2月13日,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为原告的工商登记办理完成。但被告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至迟自2017年至今,一直担任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紫荆时代”)董事。
2018年9月,被告从标的公司离职,又在离职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1日成为北京点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点未来”)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8月24日,被告成为壹点壹滴互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壹点壹滴”)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紫荆时代、点点未来及其子公司壹点壹滴从事的业务与标的公司高度相似。均为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或为教育类机构提供各类服务。
为此,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遵守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被告至今仍拒绝卸任上述与标的公司相竞争企业的职务并继续持有该等企业的股权。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函》等文件的约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0,000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尚未开庭,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京01民初481号。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