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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0]26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二是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1.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2.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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