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龚少晖,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龚少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0日,龚少晖通过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披露《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194.19万股三五互联股份,占三五互联总股本的6%。2020年2月21日至3月12日期间,龚少晖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五互联股份340.38万股,占三五互联总股本的0.93%,涉及金额3,733.64万元。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
交易日。
龚少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龚少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龚少晖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