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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本公司、公司、惠同新材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即作为参与对象的公司监事、管理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通过增加惠同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方式,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
惠同有限合伙益阳惠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参与对象、持有人按照本计划规定,出资通过持有惠同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持有份额、激励份额按照本计划出资取得的相应持有份额,具体指其持有的惠同有限合伙出资份额
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本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
持股计划工作组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工作组,即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机构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人民币元
序号参加对象参加对象职务拟认购份额对应公司股票 (股)拟认购份额占比拟认购份额对 应挂牌公司股份比例
1魏少锋监事10,0001.79%0.016%
2何小莉员工10,0001.79%0.016%
3刘燕辉员工10,0001.79%0.016%
4刘权员工10,0001.79%0.016%
5周志红员工10,0001.79%0.016%
6盛小琴员工10,0001.79%0.016%
7文燕员工10,0001.79%0.016%
8张长辉员工10,0001.79%0.016%
9邓百军员工10,0001.79%0.016%
10曾祥尼员工10,0001.79%0.016%
11钟佑军员工10,0001.79%0.016%
12杨跃荣员工10,0001.79%0.016%
13董应征员工10,0001.79%0.016%
14刘建军员工10,0001.79%0.016%
15薛艳红员工10,0001.79%0.016%
16罗伶员工10,0001.79%0.016%
17蔡卫宏员工10,0001.79%0.016%
18杨孟红员工10,0001.79%0.016%
19杨红喜员工10,0001.79%0.016%
20姚佑明员工10,0001.79%0.016%
21文卫员工10,0001.79%0.016%
22傅剑波员工20,0003.57%0.0323%
23周建员工20,0003.57%0.0323%
24温凤辉员工20,0003.57%0.0323%
25帅国云员工20,0003.57%0.0323%
26彭雷员工20,0003.57%0.0323%
27伍海燕员工10,0001.79%0.016%
28龙艳芬员工20,0003.57%0.0323%
29吴彦婷员工20,0003.57%0.0323%
30曾英希员工10,0001.79%0.016%
31吴红波员工20,0003.57%0.0323%
32谭凯员工10,0001.79%0.016%
33张潇员工20,0003.57%0.0323%
34陈宏兵员工20,0003.57%0.0323%
35黄潇潇员工10,0001.79%0.016%
36赵梦含员工10,0001.79%0.016%
37李强员工20,0003.57%0.0323%
38胡进员工10,0001.79%0.016%
39宋维聪员工20,0003.57%0.0323%
40黄志平员工10,0001.79%0.016%
41龙美娇员工20,0003.57%0.0323%
42肖宇员工20,0003.57%0.0323%
合计-560,000100%0.903%
行为类型退出情形处理办法
主观故意且对公司(分公司,下同) 造成损害(1)公司有证据证明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有限合伙人(在本表格中简称“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失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等而对其予以停职或开除。 (2)有限合伙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而被停职或开除。 (3)有限合伙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停职或开除。 (4)离职后两年内,公司有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人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实质上持有权益、担任董事、顾问或员工的方式等)。 (5)参与对象存在“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规定的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无论是锁定期内还是解锁期内,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应为公司员工,以下同),转让价格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认缴合伙份额(在本表格中均简称“合伙份额”)的原始价格。
非主观故意,但是客观损害公司合法权益(1)在工作岗位中引起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2)客户发生重大投诉行为,并导致解除项目合作或长期合作关系。 (3)负责项目由于管理不善或尽责不够,给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和成本增加。 (4)有限合伙人因自身原因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1)锁定期内: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为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原始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解锁期内: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依据前述情形发生日前1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七折确定。如无前述交易价格,则参照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七折确定转让价格。
被动选择(1)有限合伙人因公司人员调整而被辞退。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锁定期内: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为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原始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解锁期内: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依据前述情形发生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九折确定。如无前述交易价格,则参照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九折确定转让价格(该价格至少不得低于持股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一般退出(1)合同到期,双方友好协商不再续约。 (2)经公司认定,有限合伙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3)有限合伙人身故。 (4)有限合伙人因达到法定年龄退休。(1)锁定期内: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为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的原始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解锁期内:方案(a)转让给惠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转让价格依据前述情形发生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确定。如无前述交易价格,则参照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格( 该价格至少不得低于持股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方案(b):惠同有限合伙将其已经解锁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有限合伙人,同时,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该等抛售股票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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