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以及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不超过6,124人调整为6,123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不超过16,349.20万份调整为16,347.2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不超过15,849.20万份调整为15,847.20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仍为500万份。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9号》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上述调整。
2、关于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9号》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9号》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6日向6,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5,847.2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曼莉 吴君栋 庄坚胜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