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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已披露的《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相符,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另外,通过低风险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管炳春、张建平、谢岭、赵俊武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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