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聘请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