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0-04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5号塔里木石油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8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1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4,784,168,161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48,476,621,91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6,307,546,24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4.57181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81.125466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44635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李凡荣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长戴厚良先生、董事刘跃珍先生、焦方
正先生、独立董事德地立人先生、西蒙·亨利先生、蒋小明先生因故不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7人,监事付锁堂先生因故不能到会;
3、公司财务总监柴守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
议及申请更新2021-2023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56,725,066 | 91.371812 | 137,549,012 | 8.627642 | 8,700 | 0.000546 |
H股 | 3,655,965,768 | 57.961775 | 2,651,570,479 | 42.038066 | 10,000 | 0.000159 |
普通股合计: | 5,112,690,834 | 64.702625 | 2,789,119,491 | 35.297138 | 18,700 | 0.000237 |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吕波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8,471,156,214 | 99.996319 | 5,465,100 | 0.003681 | 600 | 0.000000 |
H股 | 5,874,945,449 | 93.141536 | 417,151,548 | 6.613531 | 15,449,250 | 0.244933 |
普通股合计: | 154,346,101,663 | 99.716982 | 422,616,648 | 0.273036 | 15,449,850 | 0.009982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及申请更新2021-2023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 1,456,725,066 | 91.371812 | 137,549,012 | 8.627642 | 8,700 | 0.000546 |
的议案 | |||||||
2 | 关于选举吕波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1,588,817,078 | 99.657169 | 5,465,100 | 0.342794 | 600 | 0.000038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及其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2、议案1、2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怡敏、吴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