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四次)决议补充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四次),由于未在决议公告律师见证情况中披露控股股东回避表决情况,现对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四次)决议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50)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因云帐房无法提供其审计评估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未参加对议案1的表决;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回
避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7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1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 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0,972,452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98,563,477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 2,408,97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411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6624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7494 |
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0,091,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4%;公司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张建军、刘堃华、王进、张莉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
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颜奕鸣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袁志坚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孙云芳女士、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协议出让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26,737 | 92.7629 | 556,006 | 7.2371 | 0 | 0.0000 |
B股 | 2,408,875 | 99.9958 | 100 | 0.0042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9,535,612 | 94.4894 | 556,106 | 5.5106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039,837 | 91.6318 | 642,906 | 8.3682 | 0 | 0.0000 |
B股 | 2,332,775 | 96.8368 | 76,200 | 3.1632 | 0 | 0.0000 |
普通股合计: | 9,372,612 | 92.8742 | 719,106 | 7.1258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协议出让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 9,535,612 | 94.4894 | 556,106 | 5.5106 | 0 | 0.0000 |
2 | 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 9,372,612 | 92.8742 | 719,106 | 7.1258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2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