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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我们认真核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现对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田舒斌先生、徐姗娜女士、丁平先生、申江婴先生、刘加文先生、叶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上述候选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候选的职位。

我们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吴振华先生、曾剑秋先生、黄澄清先生、俞明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同时,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上述候选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候选的职位。我们同意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为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刚(签字):

刘海涛(签字):

吴振华(签字):

曾剑秋(签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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