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76 号
邓国顺:
2020年10月31日、11月3日和11月5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和《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显示,你作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自2014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由23.13%下降至17.78%,累计下降比例为5.35%。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2.3.1条、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