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4
摘 要 ...... 6
正 文 ...... 8
一、安通控股基本情况 ...... 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6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21
四、债权受偿方案 ...... 22
五、经营方案 ...... 24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 35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6
八、其他说明事项 ...... 37
释 义
安通控股/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泉州中院或法院 | 指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丰泽法院 | 指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安盛船务 | 指 | 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
安通物流 | 指 | 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
三家重整企业 | 指 | 安通控股、安盛船务、安通物流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管理人 | 指 | 由泉州中院指定的安通控股管理人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安通控股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产业投资人 | 指 | 福建省招航物流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财务投资人 | 指 | 与安通控股管理人、安通控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参与财务投资的民事主体 |
重整投资人 | 指 | 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合称 |
控股股东 | 指 | 郭东泽、郭东圣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出资人 | 指 | 截至2020年10月23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通控股股东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安通控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担保财产 | 指 |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的安通控股特定财产 |
职工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安通控股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
税款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安通控股所欠税款 |
普通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安通控股享有的普通债权 |
关联债权 | 指 | 安通控股所控股的其他企业对其依法享有的债权 |
审查确定的债权 | 指 | 债权申报期限内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审查确定的债权 |
未申报债权 | 指 | 安通控股已知悉但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
暂缓确定债权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2020年10月18日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 |
评估机构 | 指 | 为安通控股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闽中兴评字(2020)第VH30033号《资产评估报告》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闽中兴评咨字(2020)第YR30002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安通控股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 |
重整计划的通过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 |
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
重整计划的批准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
元 | 指 |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
前 言
安通控股是一家在上交所挂牌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自身作为持股平台,下属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主要从事船舶租赁、内贸物流多式联运业务。受公司存在的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和过度融资等问题影响,公司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引发债务危机。因安通控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泉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安通控股管理人,具体开展重整各项工作。
安通控股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泉州市、丰泽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泉州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安通控股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泉州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在重整期间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及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财产调查、职工债权调查、重整投资人协商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等。在安通控股重整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泉州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
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初步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安通控股的整体现状已有全面了解。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管理人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安通控股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安通控股本次重整如获实施:
一、 安通控股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
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877,306,136股股票。转增后,安通控股总股本将增至4,364,286,051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中,383,546,113股用于解决业绩补偿、资金占用及已依法裁定确认的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97,495,711股向部分公司股东进行分配;1,310,976,485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446,088,664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安通控股的债务。
三、 安通控股职工债权将以现金方式获得全额清偿;安通控股的普通债权,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0.5263158股上市公司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9.50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四、 安通控股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两家核心子公司
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开展业务经营,为彻底化解安通控股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安通控股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安通控股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债务危机。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次重整过程中,安通控股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安盛船务提供456,348,076.68元现金、346,997,394股股票用于清偿安盛船务的债务,向安通物流提供826,226,477.99元现金、292,201,769股股票用于清偿安通物流的债务。
正 文
一、安通控股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
安通控股(证券简称:*ST安通,股票代码为600179),系由安通物流与安盛船务于2016年借壳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更名而来,总股本为148,697.9915万股,法定代表人为王经文;目前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
安通控股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船舶管理服务,物流配送、包装服务、咨询,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安通控股总股本为148,697.9915万股,皆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79,934.048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68,763.9431万股。
(三)暂停上市、退市风险情况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上市公司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年度报告发布后,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安通控股亟需在2020年度通过重整程序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重组,以解决公司存在的严重债务危机和沉重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而化解安通控股面临的严峻退市风险。
(四)重整受理情况
2020年3月18日,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安通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控股进行重整。
2020年7月31日,泉州中院作出(2020)闽05破申13号之一《通知书》,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启动对安通控股的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安通控股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由临时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资产调查等工作。
2020年9月11日,泉州中院作出(2020)闽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经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因安通控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一案。
(五)安通控股资产情况
1. 账面资产情况
截至泉州中院决定启动安通控股预重整程序之日(即2020年7月31日),安通控股资产账面价值为777,744,119.66元,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安通控股账面资产总额为777,744,119.66元;按照清算价值法进行评估,上述资产评估总值为440,856,189.48元,具体如下:
安通控股资产评估价值表
(单位:元)
序号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清算价值 |
一 | 流动资产合计 | 458,602,163.43 | 304,195,572.93 |
1 | 货币资金 | 82,630.35 | 82,630.35 |
2 | 预付款项 | 12,460.00 | 12,460.00 |
3 | 其他应收款 | 453,544,064.92 | 300,100,482.58 |
4 | 其他流动资产 | 4,963,008.16 | 4,000,000.00 |
二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9,141,956.23 | 136,660,616.55 |
5 | 长期股权投资 | 319,061,319.57 | 136,532,242.68 |
6 | 固定资产 | 80,636.66 | 128,373.87 |
三 | 资产总计 | 777,744,119.66 | 440,856,189.48 |
(六)安通控股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对安通控股债权申报的审查情况,安通控股负债情况具体如下: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18日,共有7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8,917,591,595.67元。其中,6家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数额合计903,185,789.14
元;67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申报数额合计8,014,405,806.53元。
2. 债权审查情况
(1)审查确定的债权
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42家,确定债权数额3,533,797,777.93元,均为普通债权。
(2)不予确认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共5家,涉及债权申报数额298,260,389.25元。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安通控股的职工债权总额为1,566,651.59元,涉及职工5名。
4. 预计债权情况
安通控股预计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暂缓确定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申报总额为4,971,414,104.64元,涉及26家债权人。
(2)未申报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梳理,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安通控股已知悉但债权人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总额约712,438,286.41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安通控股如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财产清算价值仅为440,856,189.48元。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3.64%。
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因此,安通控股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将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导致职工、债权人的利益进一步受损。
(八)两家核心子公司重整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开展业务经营,为彻底化解安通控股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安通控股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化解安通控股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债务危机。目前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已被泉州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移交至丰泽法院,其重整基本情况如下:
1.两家核心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安盛船务的基本情况
安盛船务于2002年4月12日经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经文,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A区。安盛船务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机务、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
及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货物代理、集装箱仓储(化学危险品除外);销售:船用材料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沿海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安通控股持有安盛船务100%股权,为其唯一股东。
(2)安通物流的基本情况
安通物流于2003年10月30日经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经文,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B区。安通物流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货运代理(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集装箱装卸;销售:车辆、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原料、煤炭、船用配件、汽车配件、钢材、机电设备、食用农产品、橡胶、润滑油、矿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线数据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基础软件开发;支撑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安通控股持有安通物流100%股权,为其唯一股东。
2.两家核心子公司重整程序进展情况
(1)安盛船务重整程序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泉州中院作出(2019)闽05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盛船务重整一案,并指定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安盛船务重整管理人。2019年12月26日,泉州中院将该案件移送给丰泽法院审理。
2020年4月15日,丰泽法院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安盛船务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顺利完成了各项会议议程。
(2)安通物流重整程序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泉州中院作出(2019)闽05破申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通物流重整一案,并指定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安通物流重整管理人。2019年12月26日,泉州中院将该案件移送给丰泽法院审理。
2020年4月15日,丰泽法院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安通物流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顺利完成了各项会议议程。
3.三家公司重整方案的衔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总额为7,856,572,564.88元,而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名下的总资产分别约为1,885,292,392.77元、4,547,084,513.96元,两家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占比为81.87%。安盛船务、安通物流作为安通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主要的经营实体,也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营业收入来源,能否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两家核心子公司,使得两家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继续保留在安通控股体系内、全面化解其债务风险,既关系到上市公司重整后主要的财务指标能否根本性改善、也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更关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将直接影响安通控股的重整效果。
为确保安通控股重整成功并实现重整目标,就必须确保安盛船务、安通物流仍保留在安通控股体系内继续经营。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要使两家子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二要使两家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能够得到完整保留,使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三是同时还需要全面化解两家子公司的债务风险。但在两家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情况下,一方面,
两家子公司需要筹集足够的偿债资源清偿债务以化解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两家子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均需要保留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无法变现用于筹集偿债资金。为使得两家子公司在偿还债务与保留经营性资产中实现平衡,确保两家子公司在不实际处置其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即可清偿各自的债务,实现上市公司重整效果最优化,两家子公司重整必须与安通控股的重整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合法合规、高效率的整体重整机制。为此,本次三家重整企业整体重整方案的核心,即为依法利用安通控股重整程序中获得的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以及部分现金,作为两家子公司的偿债资源,从而妥善保留两家子公司的核心经营性资产及业务,并全面化解两家子公司的债务风险,进而化解安通控股的退市风险,并为进一步提升安通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安通控股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安通控股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安通控股,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安通控股重整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安通控股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0月23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通控股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0年10月23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安通控股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
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2,877,306,136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安排:
1.对控股股东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应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配的1,571,342,554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1,187,796,441股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公司负债
(2)剩余的383,546,113股专项用于解决安通控股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安排如下:
I完成业绩补偿2016年度,上市公司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并结合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控股股东因未完成业绩承诺需要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票数量为79,954,695股。
在本次重整的过程中,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股票中的79,954,695股股票,由安通控股以1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用于完成控股股东存在的业绩补偿义务,前述股票回购之后不再注销,安通控股将该等股票用于清偿自身负债。
II 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020年7月8日,黑龙江证监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立案调查结果,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13.09亿元的情况。
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股票中的230,004,336股股票,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将按照安通控股重整受理之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即5.69元/股,向安通控股的重整投资人转让该等股票,处置所得现金13.09亿元用于向安通控股偿还所占用的资金。
III解决违规担保问题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立案调查结果,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及其他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
至2020年10月18日,在安通控股及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重整程序中,经违规担保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确认的违规担保债权合计7.01亿元。
为解决前述已被管理人依法确认的违规担保债权,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中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股票中的73,587,082股股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中关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规定予以清偿。
2.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应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分配的1,305,963,583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其中97,495,711股股票,将向在本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以届时选定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前一百名股东之外的全体股东进行分配,该前一百名之外的公司股东将按照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相对比例分配该等股票。
(2)剩余的1,208,467,871股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负债。
(3)前述具体转增股票的分配比例及分配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3.在经过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后,合计2,396,264,312股票,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清偿负债,具体安排如下:
(1)管理人以1,310,976,485股股票有条件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以支付现金对价并向公司提供业务发展支持为条件受让该等股票;其中产业投资人拟受让410,178,985股股票,财务投资人拟受让900,797,500股股票,具体受让股票数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管理人以1,085,287,827股股票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安通控股及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负债。安通控股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开展经营业务,为彻底化解安通控股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安通控股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化解安通控股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债务危机。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在重整过程中,安通控股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安盛船务、安通物流提供股票用于清偿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债务。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安通控股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向中小股东进行了相应数量的分配,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安通控股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
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安通控股债权主要包括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类,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方案
1. 职工债权组
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总额1,566,651.59元。
2. 普通债权组
经管理人审查并依法确定,普通债权总额为3,533,797,777.93元,共计42家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职工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 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3.64%。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根据安通控股实际情况,重整计划
将对普通债权不做调整,将全部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予以清偿。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源
本次重整中,安通控股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资金及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 执行本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部分转增股票。
2.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
(二)债权受偿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在经管理人公示确认后,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清偿。
2. 普通债权
(1)普通债权在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后,由安通控股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每家按照普通债权人每100元分得约10.5263158股上市公司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9.50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2)安通控股所控股的企业中,除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外的其他未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对安通控股享有的关联
债权,由于该等关联企业主要依附于三家重整企业开展业务经营,因此为使得安通控股可以集中偿债资源清偿非关联债权,在安通控股此次重整过程中,前述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劣后于非关联债权,在非关联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对该等关联债权进行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根据重整计划中预留偿债资源届时的执行情况,由安通控股与关联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
(三)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 暂缓确定债权
对于因诉讼尚未终结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在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后,可以要求安通控股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非诉讼未决事项暂缓确定的债权,在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后,可以要求安通控股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安通控股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五、经营方案
安通控股将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与公司业务协同、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明显背景优势的重整投资人。在实现重整投资人对安通控股的战略投资之后,公司将保留内贸物流多式联运的主营业务,通过重整投资人业务资源支持、注入流动资金、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安通控股在内贸物流行业竞争力,使安通控股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一) 整体解决安通控股及两家核心子公司的债务危机
安通控股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开展业务经营,为彻底化解安通控股的退市风险,并维持和提升安通控股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安通控股两家核心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的债务危机。因此,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次重整过程中,安通控股将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安盛船务提供456,348,076.68元现金、346,997,394股股票用于清偿安盛船务的债务,向安通物流提供826,226,477.99元现金、292,201,769股股票用于清偿安通物流的债务。
(二) 引进重整投资人
在安通控股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
遴选,确定了招航物流及财务投资人作为安通控股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内部根据各自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的不同划分为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根据管理人与各方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之一,重整投资人需按照如下安排支付现金对价受让转增股份:
1. 引进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招航物流将按照2.292964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410,178,985股转增股票,支付现金对价合计9.41亿元。同时,产业投资人需以5.69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应分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71,963,873股股票,支付现金对价合计4.09亿元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 引入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将按照2.528053元/股的价格受让合计受让900,797,500股转增股票,支付现金对价合计22.77亿元,同时,财务投资人需以5.69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应分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158,040,463股股票,支付现金对价合计9.00亿元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三) 投资人业务资源支持和整合
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的条件之一,重整投资人需要向安通控股提供重整完成后的业务发展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招航物流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赤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交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航物流在安通控股重整程序中作为产业投资人投资安通控股,重整完成后,招航物流将积极参与安通控股的日常业务经营,为安通控股的业务经营提供更高水平的管理支撑;同时安通控股的主营业务为航运物流,在航运物流发展所需要的航运基础设施、船舶运力、货源归集、金融支持、地方多式联运体系等多个方面,招航物流均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安通控股目前的业务经营情况,整合、优化安通控股现有经营业务,全面提升安通控股整体业务实力。
(四) 全面改善公司经营
在重整投资人的协助下,安通控股将全面改善生产经营,主要从优化治理、降低成本及资金注入等方面全面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1. 优化治理结构
(1)强化财务审批流程
公司将通过以下几方面强化财务审批流程:第一,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行为;第二,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质量,把好审批流程每道关;第三,重视道德规范建设,强制要求
对财务人员持续进行财务职业素质培养,抑制公司财务审批道德风险的发酵酝酿;第四,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制度。
(2)优化管理团队,全面加强管理
公司将推行“平台之上再建平台”的方针,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利润分享计划,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为各业务板块经营团队提供事业发展空间;公司将贯彻“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理念,通过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严格要求管理团队对经营成果负责,对于绩效长期无法达标的管理人员实行轮岗、处罚、淘汰等惩戒手段;公司将提高经营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率和效益意识,全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 降低成本
(1)降低人力成本
安通控股在引进重整投资人后,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全面合理地降低人力成本。
(2)降低财务成本
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安通控股将全面化解历史债务负担。在此基础上,安通控股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强化财务审批制度、优化内部成本等方式严格控制带息负债的规模,进一步节约财务成本。
3. 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1)适度采取多元融资渠道
除依靠引进重整投资人进行注资外,公司将通过以下手段补充流动资金:第一,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展开业务合作,谋求流动资金的注入;第二,积极推进低效资产处置方案,获取流动资金;第三,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供应商和经销商建立紧密的联系,实现经营资金的正常流动。
(2)及时回收应收预付资产
公司将安排专人以发函催收、与相关方谈判、开展司法程序等方式,尽快回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款项,全力追回公司债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战略
1. 发展背景
(1)多式联运与供应链发展政策利好
我国高度重视多式联运与现代物流业发展,近年来,一系列支持多式联运与物流、供应链发展的政策措施接连落地: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将多式联运列为重点工程,提出推进海铁联运、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多种联运模式;201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提出要强化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衔接、探索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等任务;2017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18个部
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指出要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2017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国家级物流枢纽和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降低物流成本。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指出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2018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大力发展多式联运。2020年2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指出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支持企业协同发展,加快补齐航运服务业短板,完善海运业制度体系。
(2)内贸集装箱物流市场需求较为旺盛
集装箱水路运输具备减少货损货差、保证运输质量、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货物运输费用等优点,沿海煤炭、粮食“散改集”需求总体较为旺盛。2012年至2018年,我国主要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年复合增长率为6.26%。总体来看,内贸集装箱物流近年来需求维持增长态势。
(3)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集中度较高
截至2020年2月5日,根据Alphaliner统计,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通控股分列大陆集装箱运输公司运力排名榜前三位及全球集装箱运输公司运力排名榜第3位、第13位、第16位。其中,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通控股等专注内贸业务的企业于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的运力优势愈发明显,3家公司内贸集装箱运力占市场比例接近80%。总体来看,以海上航运为代表的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集中度较高。
(4)供应链市场庞大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整理,我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市场价值复合增长率将保持较高速增长,2020年我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市场价值将达到3,214,527亿元,2022年市场价值达到3,591,746亿元。
图1 2016-2022年我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市场价值情况(亿元)
24600902648699
26486992837308
28373083025918
30259183214527
32145273403136
34031363591746
3591746
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2500000300000035000004000000
0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 发展优势
经过十余年在集装箱物流领域的深扎根、广布局,安通控股的集装箱物流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一直稳居国内前三甲。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海、铁、公”多式联运网络,拥有海运网点95个,覆盖沿海沿江175个业务口岸,铁路网点14个,服务768个铁路站点;装备资源丰富,拥有一定的重资产壁垒,运营船舶63艘,总运力174万载重吨,其中自有47艘,运力150万吨,自有运力比重高达86.2%;投放集装箱27.5万TEU,自有箱量占33%。
基于完备的多式联运物流网络与丰富的装备资源,安通控股的业务不断延伸,便捷、高效、智慧的“门-门”全程综合物流服务广为市场所知,吸引并沉淀了大宗商品类客户多达4万家,规模效益初步体现。
此外,重整成功后,重整投资人的加入将为安通控股扩充更多优质资源,如港口资源、运力资源、货源资源、箱资源,以及金融支持等,为安通控股注入发展动力。
(六)未来发展规划
整合重整投资人与市场上的资源,完善多式联运综合物流网络,升级多样化的物流装备,丰富一体化综合物流与供应链服务体系,逐渐向供应链企业、供应链平台运营商转型,打造千亿级企业,力争发展成为中国最强、最大的全程物流供应链最佳服务商,为客户提供集“物流、贸易、金融+科技”于一体的整体供应链解决方案。
1. 夯实多式联运服务基础,塑造多式联运品牌进一步联通港口与内陆铁路、公路等的“血管”,强化中间衔接、畅通联运线路,让“血液”畅流,然后形成稳定、高效、标准化的多式联运“通道产品”,再辅之以多维度的信息互联,从而为客户提供全程不脱节、不断链、可以自由组合的高品质多式联运服务。
多式联运的核心就是“一柜到底、一单到底、全程责任”,然而当前我国多式联运发展仍很不成熟,尚缺乏能够做到“全程责任”的服务主体。作为全国多式联运的先行人,安通控股将再次抢占先机,巩固优势、补齐短板,通过跨运输方式形成全要素的物流链,跨服务领域形成高柔性供应链,率先打响全国多式联运品牌的口号。
2. 建设综合物流产业园,形成全国集散枢纽
构建全国物流枢纽点,打造骨干网络。在现有唐山、泉
州和钦州三个基地物流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与补充,规划建设全国12大国家级多式联运物流产业园。通过物流园区的中心枢纽集散作用与全国联动作用,构建安通控股海铁公综合网络枢纽,形成海向、陆向两大前沿战略枢纽节点支撑能力,为各大联运通道的建设和相关节点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
图2 安通控股十二大多式联运物流产业园规划每个物流园,铁路入园、公路贯通,形成区域多式联运中心与分拨集散中心,再配套以冷链物流基地、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以专业化的物流带动贸易、金融与产业的联动发展,打造“干线运输+枢纽点+区域分拨”一线牵、“物流+贸易+金融”相联动。依托枢纽聚集物流、集聚产业,再以产业的集聚反哺物流,形成规模效益,带动城市的发展升级。
3. 开辟后方市场,延伸航运产业链
集装箱物流链是一个拥有众多主体与衍生服务的行业,重整后安通控股将紧紧围绕所在的产业链条,充分利用自身需求量与行业影响力优势,以及重整投资人在修造船箱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发后方市场,如轮胎贸易、加油服务、船舶与集装箱的修造维护服务等。航运后方产业链不仅种类多,且需求量巨大,以安通控股自身需求为例:安通控股合作车队有1,500多家,合作的集卡车辆达28,000辆;2018年运营船舶102艘,船舶加油量为重油226,023吨、轻油2,717.35吨,合计用油10.33亿元,产生的船舶维修费达5,519.55万元,集装箱维修费7,796.85万元。
4. 延伸供应链金融,打造“物、贸、融”供应链生态圈
基于成熟稳定的多式联运与“仓、运、配”优势产品,安通控股将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中航信托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延伸链条服务,为航运链条上的主体以及广大客户定制化供应链解决方案,打造“物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一条龙的省心便捷服务,如在全程物流服务基础上,叠加形式贸易、在箱在库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以物流为基础保障,以贸易为纽带,以供应链金融为增值点,实现安通控股向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型,搭建以安通控股为核心主体的供应链服务生态圈。
5. 规范化管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重整成功后安通控股将更加注重“规范化、标准化、精细
化”管理,不断由规模速度型粗放式增长,转变为质量效率型集约式增长。通过调整组织架构、人才引进与培养、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完善风控流程等,增强公司的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率,以及强化抗风险能力。此外,建立高效的科学决策程序,促进公司决策的程序性、效率性、优质性、长效性;打造符合公司特性的专属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培养团队的忧患意识、服务意识、成长意识,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向深层次发展和提升。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由安通控股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安通控股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在此期间,安通控股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安通控股自身原因,致使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安通控股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泉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泉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泉州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执行完毕:
1. 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额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此外,债权人与安通控股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四)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安通控股及/或管理人可向泉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泉州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管理人负责监督安通控股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泉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泉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安通控股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安通控股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届满或者安通控股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泉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债权清偿原则的特殊说明
三家重整企业存在作为共同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以及交叉提供担保等情况,就债权人对三家重整企业享有的债权,在依法申报并被泉州中院、丰泽法院裁定确认后,其清偿的安排原则如下:
1. 有财产担保债权
三家重整企业分别作为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如有提供担保财产的,则债权人在三家重整企业中的受偿原则如下:
(1)如主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则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由主债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清偿;
(2)如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在主债务人未提供担保财产或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则在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由担保人以现金方式清偿;
(3)如按照上述方式仍未获得全额清偿,则剩余部分转为主债务人的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2.普通债权
若同一笔债权,因连带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原因,债权人向一家以上重整企业申报债权并均获泉州中院、丰泽法院裁定确认,则该笔债权可在任何重整程序中获得清偿,但清偿总额不应高于该笔债权依法可获得支持的最高金额。
(二)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在安通控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泉州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和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尚未提供领受偿债资源所需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的债权人,请在重整计划获泉州中院批准后按照管
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信息;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其分配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安通控股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30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措施的,管理人或安通控股有权申请泉州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
此外,债权人对安通控股依法享有的破产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得到清偿后,不再对安通控股享有债权。因此,债权人基于破产债权留置的安通控股财产以及基于与安通控股的业务往来扣留的所有权不属于安通控股的财产,应当及时释放。如债权人拒不释放前述留置、扣留财产,安通控
股可申请泉州中院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要求相关债权人返还相应的财产,并可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重整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重整费用
安通控股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安通控股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该部分预估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入安通控股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费用主要构成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1 | 重整案件受理费 | 300,000.00 |
2 | 管理人报酬 | 30,009,865.26 |
3 | 聘请审计、评估及网络会议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费用 | 1,070,000.00 |
4 | 为管理人执行职务及办理股票转增等重整费用预估资金 | 20,800,000.00 |
合计 | 52,179,865.26 |
2.共益债务
安通控股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安通控股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1. 对于已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存的股票可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可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 对于安通控股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
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可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注销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 自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后,经违规担保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确认的违规担保债权,将优先以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中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股票,按照本重整计划中关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规定予以清偿。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20年9月11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八)重整计划执行不确定性的消除
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全部现金对价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以及泉州中院就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事项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当管理人就前述执行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时,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