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目 录
问题1.关于收入 ....................................... 4
问题2.关于第三方回款 ................................ 12
问题3.关于销售价格变动 .............................. 27
问题4.关于毛利率 .................................... 33
问题5.关于应收账款 .................................. 48
问题6.关于同业竞争 .................................. 52
问题7.关于技术水平 .................................. 63
问题8.关于未决诉讼 .................................. 64
问题9.关于信息披露 .................................. 67
问题1.关于收入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报告期订单获取金额变动情况与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存在差异。
(2)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别为189.90万元、2,869.91万元和1,216.2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0.77%、10.66%和6.13%。2019年度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3)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带动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71.12%,但随着国内疫情逐步控制好转,下游防护用品行业市场变化较大,部分防护用品下游客户要求取消订单;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公司复合材料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毛利率略有上升。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2018年获取订单在2019年确认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客户开发情况,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对精密注塑模具采购情况,是否与其改性复合采购材料采购规模相匹配,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2020年1-6月公司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下降情况下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熔喷料等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未来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相关不利因素对发行未来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2018年获取订单在2019年确认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部分产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存在差异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从取得订单、排期生产、交货、确认销售收入需要一定时间,订单取得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订单获取金额 | 4,694.14 | 14,129.44 | -0.90% | 14,258.46 | 19.23% | 11,958.48 |
销售收入 | 4,216.99 | 14,100.81 | 0.85% | 13,982.66 | 18.74% | 11,776.08 |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金额较为匹配。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分别为14,129.44万元和14,100.81万元,分别较上年度变动-0.90%和0.85%,2019年度订单获取金额略有下降,与销售收入较为匹配。
(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订单获取金额 | 1,025.24 | 1,389.09 | 57.21% | 883.61 | -2.04% | 902.01 |
销售收入 | 943.08 | 953.57 | 21.12% | 787.28 | -4.21% | 821.90 |
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分别为1,389.09万元和953.57万元,增长率分别为57.21%和21.12%,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高于销售收入增长率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度获取的部分订单在2020年1-6月确认收入96.30万元所致。
综上所述,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订单获取金额 | 14,286.75 | 2,571.65 | -13.12% | 2,960.04 | 36.86% | 2,162.79 |
销售收入 | 10,938.44 | 2,710.84 | 7.26% | 2,527.32 | 19.44% | 2,115.95 |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金额较为匹配。2019年度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原因为2018年度获取的部分订单在2019年度确认收入319.32万元所致。
综上所述,2019年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三、2018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订单获取金额 | 63.27 | 1,154.65 | -55.01% | 2,566.61 | 16.23% | 2,208.18 |
销售收入 | 206.58 | 1,337.13 | -45.90% | 2,471.53 | 4.81% | 2,358.07 |
2018年度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分别为2,566.61万元和2,471.53万元,增长率分别为16.23%和4.81%,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高于销售收入增长率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获取的部分订单在2017年确认收入所致。
综上所述,2018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结合客户开发情况,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对精密注塑模具采购情况,是否与其改性复合采购材料采购规模相匹配,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一、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改性复合材料和精密注塑模具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
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改性复合材料和精密注塑模具采购规模不完全匹配,具体原因如下:一是2018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公司与客户该部分业务的合作需要一个过程;二是客户经使用公司精密注塑模具后,产品质量得到其认可,逐步加大了对公司精密注塑模具的采购,如乐瑞集团和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采购公司精密注塑模具金额分别为204.14万元和137.94万元,分别较上年度增加192.43万元和67.85万元,增幅分别为1643.30%和96.80%,但采购内容仍以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为主。
报告期内公司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对精密注塑模具采购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乐瑞集团 | 精密注塑模具 | 297.91 | 204.14 | 11.71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632.60 | 2,075.16 | 1,830.72 | 3,324.92 | |
广东万博电气有限公司 | 精密注塑模具 | - | 167.26 | -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3.70 | 153.41 | 30.55 | - | |
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精密注塑模具 | - | 137.94 | 70.09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298.49 | 584.65 | 269.60 | - | |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精密注塑模具 | - | 31.47 | 32.50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53.78 | 143.82 | 22.19 | - | |
意万仕(中山)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 精密注塑模具 | 68.54 | 75.14 | -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141.18 | 337.31 | 234.14 | 226.91 | |
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 精密注塑模具 | - | 67.37 | - | -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 | 109.26 | 354.48 | 312.41 | 240.76 |
由上表可知,精密注塑模具和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采购规模不完全匹配。
二、公司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随着产品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进一步增强,且基于深度服务客户的需要,公司逐步增加了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并最终形成了塑胶成型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服务体系。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别为189.90万元和2,869.91万元,2019年度较2018年度增加2,680.00万元,增幅1411.24%,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公司精密注塑模具客户的拓展以及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合作深度增加,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公司精密注塑模具客户开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 | 原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 | 718.05 | 25.02% | 148.60 | 78.25% |
新拓展精密注塑模具客户 | 2,151.85 | 74.98% | 41.30 | 21.75% | |
合计 | 2,869.91 | 100.00% | 189.9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原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
2019年度公司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为2,869.91万元,较上年度增加2,680.00万元,增幅1411.24%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合作深度增加,公司对该类客户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569.45万元,增幅383.21%;二是公司积极拓展新精密注塑模具客户,对新拓展精密注塑模具客户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2,110.55万元,增幅5110.29%。
2019年度公司对主要精密注塑模具客户(不包含原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金额 | 增加额 | 销售金额 | ||
1 | 中山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436.16 | 394.86 | 41.30 |
2 | 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86.28 | 386.28 | - |
3 | 柳州市富英华工贸有限公司 | 362.45 | 362.45 | - |
4 | 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 | 201.43 | 201.43 | - |
5 |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174.70 | 174.70 | - |
合计 | 1,561.02 | 1,519.72 | 41.30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增长原因具有合理性。
(3)补充说明2020年1-6月公司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下降情况下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熔喷料等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未来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相关不利因素对发行未来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说明]
一、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下降情况下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2019年1-6月和2020年1-6月主要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项目 | 增幅/变动比例 | 项目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产量(吨) | 4,863.28 | -23.79% | 6,381.67 |
销量(吨) | 4,070.38 | -21.80% | 5,205.10 | |
收入(万元) | 6,019.36 | -26.31% | 8,168.77 | |
毛利率 | 33.55% | 0.20% | 33.35% |
由上表可知,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降幅分别为23.79%、21.80%和26.31%;但2020年1-6月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毛利率为33.55%,较上年同期上升0.20个百分点,变动较小。
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及上年同期单位成本料工费和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金额 | 增幅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单位材料成本 | 8,912.52 | -9.74% | 90.70% | 9,873.96 | 94.39% |
单位人工 | 206.56 | 52.78% | 2.10% | 135.20 | 1.29% |
单位制造费用 | 616.95 | 36.71% | 6.28% | 451.27 | 4.31%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90.10 | - | 0.92% | - | - |
单位成本合计 | 9,826.13 | -6.06% | 100.00% | 10,460.43 | 100.00% |
销售均价 | 14,788.20 | -5.77% | - | 15,693.78 | - |
毛利率 | 33.55% | - | - | 33.35% | - |
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公司高性能高分子
复合材料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上升0.20个百分点的主要原因为:一是2020年1-6月尼龙6和尼龙66原料市场均价分别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2.64%和30.92%,带动尼龙原料采购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19.68%,因此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同期下降961.44元/吨,降幅9.74%,单位成本下降634.30元/吨,降幅6.06%;二是随着单位成本的下降,公司该产品销售价格降幅5.77%,但因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导致毛利率上升0.20%。
综上所述,2020年1-6月公司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下降情况下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熔喷料等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未来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相关不利因素对发行未来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熔喷料等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未来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
熔喷料等产品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未来收入及利润下滑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九)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下滑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二)相关不利因素对发行未来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熔喷料产品在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减少,但公司其他主要产品随着疫情控制已逐步恢复,2020年第三季度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 | 2019年第三季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7,440.70 | 13.55% | 6,552.75 |
其中: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 6,523.88 | -0.44% | 6,552.75 |
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包含在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 5,131.12 | 39.39% | 3,681.04 |
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 | 2,612.09 | 74.48% | 1,497.09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在手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由上表可知,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23.8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87万元,降幅0.44%,变动较小;扣除
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为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50.08万元,增幅为39.39%;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2,612.09万元,较上年同期期末增加1,115.00万元,增幅74.48%。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相关不利因素对发行未来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10、公司受疫情影响情况”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表、订单明细表,对比分析各类产品订单获取金额和销售收入情况;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产量等相关数据,分析上述数据2020年上半年和上年同期变化情况;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9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2019年度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订单获取金额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2018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订单获取金额增长率与销售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原有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客户改性复合材料和精密注塑模具采购规模不完全匹配;发行人2019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增长原因具有合理性;
3、2020年1-6月发行人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下降情况下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问题2.关于第三方回款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0万元和175.44万元,占比分别为8.12%、9.47%、2.70%和0.88%。其中委托第三方付款主要为客户通过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涉及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612.55万元、1,805.26万元、597.34万元和153.3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9%、7.35%、2.22%和0.77%。
(2)2017年公司收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关联企业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货款111.11万元。
(3)问询回复未充分说明客户通过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的具体情况。中介机构未充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未充分说明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关联企业为发行人境外客户代付货款的原因、合理性及相关收入的真实性,未充分说明境外销售第三方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及合法合规性,未充分说明发行人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等事项的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及第三方回款客户自身经营模式、行业经营特点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通过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回款对应的客户、客户性质(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政府等)、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第三方回款事项是否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书面约定,第三方回款对应收入的真实性、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验证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3)补充说明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货款的业务背景、代收货款的原因,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HABITAT LIMITED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相关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并对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的情况,包括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等,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发行人及第三方回款客户自身经营模式、行业经营特点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关联方代付、合作伙伴代付以及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客户关联方代付
报告期内客户关联方代付所产生的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厦门艾家兴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上述客户进行贴牌代工生产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客户以资金结算方便为由通过实际控制人、股东、亲属支付货款,公司基于开拓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业务并维护客户关系的原因,对上述关联方代付行为有一定的接受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关联方代付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50.16万元、
1,127.31万元、83.41万元和29.60万元。
二、合作伙伴代付
报告期内合作伙伴代付所产生的第三方回款主要来源于外销业务,外销业务模式包括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和一般贸易两种模式。具体说明如下:
(一)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是指:发行人与国内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售给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再将本公司的产品进一步加工成成品,再销售给国外客户。部分国内客户为了结算便利,要求终端客户或客户指定境外付款方将材料款直接付给发行人,形成了由合作伙伴代付的第三方付款。具体客户包括: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东莞龙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二)一般贸易模式
一般贸易模式是指:国外客户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海关区域,发行人按批次进行报关并取得报关单。该模式下,部分国外客户基于结算方便,通过其在境外合作伙伴向发行人直接付货款,具体客户包括: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INKCO INVESTMENT LIMITED和HABITAT LIMITED。
报告期内因外销合作伙伴代付所产生的第三方付款分别为483.86万元、
666.84万元、485.17万元和116.25万元;部分境外客户通过其合作伙伴公司进行付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
报告期内,客户与回款方为同一集团控制下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集团客户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的需求,由集团其他公司向公司代为付款,主要客户包括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东莞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DOREL GLOBAL(MACAU 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分别为1,170.53万元、520.75万元、128.36万元和22.0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3%、2.12%、0.48%和0.11%。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委托关联方、合作伙伴等代其支付货款,以及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统筹支付货款等原因,该三类情形占
总第三方回款比例分别为95.60%、99.52%、96.04%和95.71%,客户委托付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回款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通过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回款对应的客户、客户性质(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政府等)、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第三方回款事项是否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书面约定,第三方回款对应收入的真实性、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可验证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和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对应收入具有真实性。报告期内前五大第三方付款客户占全部第三方回款的比例为72.98%、74.62%、88.87%和90.87%,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2017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天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131.86 | 0.60%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290.00 | 1.32% | |||
小计 | 421.86 | 1.92% | |||||
2 | MARCO SKATES LIMITED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公司 | 否 | 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 244.23 | 1.11% |
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MARCO SKATES LIMITED | 197.03 | 0.90% | |
3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156.66 | 0.71% |
4 | 东莞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SUNFORCE PLASTIC | 149.91 | 0.68% |
INDUSTRIES LIMITED | |||||||
5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131.59 | 0.60% |
合计 | 1,301.28 | 5.92% |
二、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林建辉 | 463.90 | 1.89%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群珍 | 133.40 | 0.54% | |||
关联方代付 | 是 | 林羲萍 | 61.58 | 0.25% |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凤美 | 45.61 | 0.19% | |||
小计 | 704.49 | 2.87% | |||||
2 | 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天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147.25 | 0.60%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95.50 | 0.39% | |||
小计 | 242.75 | 0.99% | |||||
3 | 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郑晓玲 | 213.34 | 0.87% |
4 | 厦门艾家兴贸易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斌 | 172.57 | 0.70% |
关联方代付 | 是 | 陈淑美 | 33.48 | 0.14% | |||
小计 | 206.05 | 0.84% | |||||
5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188.48 | 0.77% |
东莞龙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180.43 | 0.73% | ||
合计 | 1,735.55 | 7.07% |
三、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 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200.52 | 0.74% |
东莞龙云塑胶 | 集团公 | 合作伙伴 | 是 | 127.24 | 0.47% |
制品有限公司 | 司 | ||||||
2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157.41 | 0.58% |
3 | 河北宝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卢清哲 | 23.10 | 0.09% |
关联方代付 | 是 | 赵学蒙 | 60.00 | 0.22% | |||
小计 | 83.10 | 0.31% | |||||
4 | 广东鸿力氢动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40.55 | 0.15% |
5 | 广州嘉荣鞋材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LAND EXTENSION LIMITED | 36.06 | 0.13% |
合计 | 644.88 | 2.39% |
四、2020年1-6月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客户性质 | 代付方与客户的关系 | 是否签订 委托付款协议 | 回款方名称 | 回款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合作伙伴 | 是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61.20 | 0.31% |
2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合作伙伴 | 是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55.06 | 0.28% |
3 | 广州嘉荣鞋材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同一控制下 | 否 | LAND EXTENSION LIMITED | 17.84 | 0.09% |
4 | 扬中市金花鹿制衣有限公司 | 自然人控制的企业 | 关联方代付 | 是 | 何仁美 | 17.80 | 0.09% |
5 | 东莞久大塑胶有限公司 | 集团公司 | 其他 | 是 | EXCELLENT MANAGEMENT INT'L CO., LIMITED | 7.52 | 0.04% |
合计 | 159.42 | 0.80% |
注:因未能取得东莞久大塑胶有限公司与回款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因此定义代付方与其关系为其他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9、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情况”之“(3)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3)补充说明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货款的业务背景、代收货款的原因,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HABITAT LIMITED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说明]
一、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货款的业务背景、代收货款的原因
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注册地位于香港,基于客户支付习惯和支付便捷考虑,客户HABITAT LIMITED一般与境外公司结算;邦德工程于2002年11月在香港设立,设立时主要从事塑料贸易业务,发行人为便于境外货款结算同HABITAT LIMITED协商,由邦德工程代为收取境外货款,再由邦德工程支付货款给公司。
为规范内部控制及消除关联交易,公司于2016年3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奇德,由该公司负责部分公司产品的出口、 原材料进口的国际结算业务。
二、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向公司采购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HABITAT LIMITED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之前,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向公司采购的具体内容主要系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等。2017年度,公司收回邦德工程以前年度代收货款合计111.11万元,代收货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51%,占比较低,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代为收款的情况。
第三方代收行为系客户因其自身原因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具有真实业务背景。报告期之前,公司虽然通过关联方邦德工程代为向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收取货款,但公司独立掌握客户资源,拥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协议价格销售产品,第三方回款的资金均为真实销售的货款,不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况,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HABITAT LIMITED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相关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说明]公司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在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票信息等相关资料,对其设立客户档案,在系统中为其分配核算编码,并将开票信息中列示的银行账号录入系统作为其主要结算账户进行管理。针对部分客户回款要求,公司允许客户备案多个账户,以支付公司货款。当客户准备用第三方账户向公司支付货款前,需向公司提交证明文件,该文件由客户及第三方账户持有人共同签署,以表明该第三方账户汇入公司的款项为该客户的货款。
2、当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备案账户内的汇款时,财务部将该款项信息发往客服部进行确认,客服部根据备案账户情况统计该款项归属,后由财务部进行系统操作将款项入账。
3、当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备案账户以外的汇款时,财务部将该款项信息发往客服部进行确认,客服部需根据客户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多渠道方式提供的汇款证明来确认该款项归属,后由财务部进行系统操作将款项入账。通过客户提供汇款证明,以兹证明其汇款金额及归属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第三方回款的内控制度,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以及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均自2018年起呈下降趋势。最后一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88%,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行为不存在异常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向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2、通过访谈部分发行人客户,了解发行人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商业理由,同时与客户确认合同交易金额、代付金额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付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同时,获取第三方
回款方的工商信息,核查发行人与付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之间的关系;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表,通过采取检查大额回款及随机选取样本的方式,检查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原始凭证,以核查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4、查阅第三方回款相关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回收货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的有效性;
5、查阅部分境外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及银行回款单据等原始凭证,同时取得委托代付协议等文件;查阅公司主管海关和外汇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外汇合规情况;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海关,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以证实出口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阅公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数据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和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勾稽分析;
6、核查第三方回款形成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通过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形成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确认其占比较小,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
7、查阅发行人与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的销售合同、记账凭证、装箱单、报关单等文件,取得邦德工程归还发行人货款的付款回单及代收协议等以确认销售回款情况;并访谈客户相关负责人,了解其向发行人关联方支付货款的商业理由、交易情况、合同真实情况及关联关系情况等,并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确认其与客户HABITAT LIMITED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9、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及相关人员并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诉讼相关的资料,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归属纠纷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所产生的第三方回款符合客户自身经营模式、行业经营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收入真实,与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公司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销售收入涉及的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3、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向公司采购的具体内容主要系改性尼龙材料等,第三方代收行为具有商业实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HABITATLIMITED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不存在异常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5)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并对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统计第三方回款的明细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获取了报告期发行人通过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回款方式进行回款的明细,统计第三方回款明细,同时确认付款的原因。
2、抽查回款凭证,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统计的回款明细,随机抽取一定样本,获取银行回单、销售合同等凭证,对回款明细统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认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等情形。
3、核实和确认委托付款的真实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通过查阅客户所签署《委托付款协议》确认代付行为的依据;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销售部人员以及部分第三方代付客户,
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形成原因;通过访谈与查阅工商资料,了解付款方与委托方的关系。经核实,三方代付的形成原因主要为客户为了统筹资金安排与方便结算等原因形成三方代付。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关联方代付、合作伙伴代付以及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
4、核查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分析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分别为8.12%、9.47%、2.70%和0.88%。确认其占比较小,自2018年起呈下降趋势,处于合理范围内。
5、核查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通过访谈部分发行人客户,了解发行人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商业理由,同时和发行人客户确认合同交易金额、代付金额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付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同时,查阅第三方回款方的工商信息,核查发行人与付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之间的关系。
经确认,除2017年公司收回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LIMITED货款111.11万元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6、核查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第三方回款明细进行抽查,获取了第三方回款相应的合同或订单、回款单或银行对账单、物流签收单、记账凭证等原始单据。经确认,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7、核查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对财务部、销售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访谈部分境外客户,了解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商业合理
性;检查主管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并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外汇合规情况,确认发行人境外第三方回款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海关,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以证实出口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阅公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数据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和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勾稽分析,确认发行人境外销售的真实性。
8、发行人对第三方回款的规范和控制
为降低第三方回款的比例,规范第三方回款流程,经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采取了多项措施对第三方回款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经过整改,公司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有效控制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形,逐步降低了第三方回款的比例。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第三方回款的核查充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
2、公司第三方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交易,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2)发行人第三方回款能够对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区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2%、9.47%、2.70%和0.88%。自2018年起呈下降的趋势。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委托关联方、合作伙伴等代其支付货款,以及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统筹支付货款等原因,与发行人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4)2017年公司收回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发行人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货款111.11万元;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境外第三方回款情况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符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和行业经营特点,相关代付行为合法合规。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亦不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形。
(7)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销售收入涉及的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相符,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6)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的情况,包括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等,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一、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出纳在报告期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报告期内销户的账户)。独立董事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应流水资料。
序号 | 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银行账户 |
1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79 |
2 | 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11 |
3 | 广东邦塑汽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4 |
4 | 广东宝贝天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1 |
5 | 韶关邦塑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1 |
6 | 中山邦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注销 | 1 |
7 | 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公司参股公司 | 1 |
8 | 奇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5 |
9 | 饶德生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10 |
10 | 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1 | 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2 | 中山市奇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3 | 邦德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4 | 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主体 | 1 |
15 | 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主体 | 1 |
16 | 黎冰妹 | 董事兼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8 |
17 | 陈云峰 |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6 |
18 | 尧贵生 | 董事兼行政总监 | 2 |
19 | 陈栖养 | 5%以上股东 | 2 |
20 | 陈若垠 | 职工监事 | 2 |
21 | 李剑英 | 监事会主席 | 2 |
22 | 许树东 | 监事 | 3 |
23 | 魏国光 | 财务总监 | 6 |
24 | 沙卿琪 | 出纳(奇德新材) | 10 |
25 | 饶宝梅 | 出纳(中山邦塑) | 7 |
二、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针对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对于当期交易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银行账户,则检查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流水;对于当期交易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银行账户,则检查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报告期内,银行账户的核查比例均达到其交易金额的75%以上,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款 | 收款总金额 | 130,193.35 | 149,321.29 | 101,878.96 | 68,029.60 |
抽查金额 | 112,104.60 | 122,596.60 | 87,551.47 | 62,570.00 | |
抽查比例 | 86.11% | 82.10% | 85.94% | 91.97% | |
付款 | 付款总金额 | 125,862.02 | 144,206.51 | 101,640.35 | 62,570.00 |
抽查金额 | 115,995.84 | 113,222.80 | 84,503.00 | 48,573.62 | |
抽查比例 | 92.16% | 78.51% | 83.14% | 77.63% |
注:收款总金额和付款总金额包含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资金收付。
针对关联法人资金流水,核查1万元以上的流水,以及虽低于1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对于关联自然人账户流水,核查1万元以上的流水,以及虽低于1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进行的核查
比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备注 |
1 | 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 否 | / |
2 |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 否 | / |
3 | 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 否 | / |
4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否 | / |
5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 否 | / |
6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 否 | / |
7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 否 | / |
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 否 | / |
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否 | / |
10 |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是 | 注 |
注:报告期之前,发行人为便于境外货款结算,同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协商由邦德工程代为收取部分境外货款。2017年度,公司已收回邦德工程以前年度代收货款合计
111.11万元。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发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对发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见异常情形;
2、核査申报期内发行人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其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核査申报期内注销账户原因,分析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3、核査了发行人银行账户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核査了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并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穿行测试;
4、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银行借记卡账户相关资金流水;
5、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出纳进行访谈,针对大额流水进行确认。[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通过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问题3.关于销售价格变动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及精密注塑模具销售单价波动较大,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趋势不一致。
(2)2020年1-6月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大幅下降,导致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增长38.09%,公司基于生产成本的上升提高了销售均价。
请发行人:
(1)结合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人工成本、产品工艺、下游客户销售规模等情况,说明报告期销售单价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主要产品工序流程的具体情况定量分析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与尼龙原料价格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主要材料成本、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和单位委外加工费变动的具体情况说明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的匹配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人工成本、产品工艺、下游客户销售规模等情况,说明报告期销售单价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主要产品工序流程的具体情况定量分析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与尼龙原料价格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委外加工费平均占比分别为48.14%、22.67%、24.85%和4.35%,其中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委外加工费合计平均占比为51.86%,因此除原材料价格外,该类产品还受人工成本、产品工艺、下游客户销售规模等因素影响。如公司2018年度对下游客户该产品销售收入下降导致该类产品需分摊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单位制造费用、单位人工较上年度上升;2019年度因对部分客户如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工序流程增加导致该类产品销售单价上升,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单价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单位成本和销售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单位材料成本 | 8,276.27 | -2.45% | 8,483.83 | -5.26% | 8,955.03 | 17.25% | 7,637.86 |
其中:尼龙原料 | 6,398.26 | -7.16% | 6,891.90 | -5.85% | 7,320.48 | 29.08% | 5,671.47 |
玻纤 | 978.04 | -0.80% | 985.96 | -5.52% | 1,043.55 | -27.96% | 1,448.49 |
助剂 | 645.11 | 94.77% | 331.22 | -22.39% | 426.80 | 17.21% | 364.13 |
单位人工 | 4,544.34 | 6.84% | 4,253.48 | -5.60% | 4,505.75 | 69.25% | 2,662.26 |
单位制造费用 | 4,952.56 | 7.87% | 4,591.23 | -1.14% | 4,644.13 | 43.93% | 3,226.58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527.53 | -42.58% | 918.77 | 30.46% | 704.24 | -14.21% | 820.92 |
单位成本合计 | 18,300.69 | 0.29% | 18,247.32 | -2.99% | 18,809.15 | 31.10% | 14,347.62 |
销售均价 | 30,461.34 | -2.67% | 31,296.24 | 14.83% | 27,253.80 | 15.30% | 23,636.69 |
(一)2018年度对比2017年度
2018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27,253.80元/吨,较上年度增加3,617.11元/吨,增幅15.30%,销售均价上升的主要原因为该产品单位成本上升带动销售均价上升。
2018年度尼龙6和尼龙66原料市场价格分别较上年度上升2.34%和51.04%,带动公司本期尼龙原料采购均价较上年度上升16.95%,因此单位尼龙原料成本较上年度上升1,649.01元/吨,增幅29.08%,最终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加1,317.17元/吨,增幅17.25%;另外由于公司该产品主要客户乐瑞集团本年度调整产品线,导致其对该类产品采购金额从上年的2,304.37万元下降至1,034.49万元,降幅55.11%,故该类产品需分摊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单位制造费用、单位人工较上年分别增加1,417.56元/吨、1,843.49元/吨,增幅分别为43.93%、
69.25%。上述因素导致单位成本上升31.10%,公司上调该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为15.30%。
(二)2019年度对比2018年度
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31,296.24元/吨,较上年度增加4,042.44元/吨,增幅14.83%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部分客户如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工序流程增加,如需进一步包胶、加五金件、卡扣等,单价相对较高,导致单位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增加14.83%。上述客户该类产品2018年度和2019年度销售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销售均价 | 增幅 | 销售均价 | |
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38,214.22 | 7.99% | 35,386.00 |
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7,106.59 | 16.77% | 31,777.69 |
(三)2020年1-6月对比2019年度
2020年1-6月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30,461.34元/吨,较上年度下降834.90元/吨,降幅2.67%,变动较小。销售均价下降的主要原因为该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带动销售均价下降。
2020年1-6月尼龙6和尼龙66原料市场价格分别较上年度下降18.42%和
22.19%,带动公司本期尼龙原料采购均价较上年度下降16.99%,因此单位尼龙原料成本较上年度下降493.64元/吨,降幅7.16%,最终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度下降2.45%;基于单位材料成本的下降,公司该产品销售均价下降2.67%。
综上所述,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单价波动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主要产品工序流程的具体情况定量分析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与
尼龙原料价格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工艺流程
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二)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与尼龙原料价格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尼龙原料采购均价 | 9,452.82 | -16.99% | 11,387.35 | -9.38% | 12,565.70 | 16.95% | 10,744.32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 | 30,461.34 | -2.67% | 31,296.24 | 14.83% | 27,253.80 | 15.30% | 23,636.69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12,565.70元/吨,较上年上升
16.95%,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27,253.80元/吨,较上年上升
15.30%,变动趋势一致。
2019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11,387.35元/吨,较上年下降9.38%,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31,296.24元/吨,较上年上升14.83%,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部分客户如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工序流程增加,在为其产品注塑成型后需进一步增加包胶、加五金件、卡扣等工序,单价相对较高,导致单位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增加14.83%。
2020年1-6月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9,452.82元/吨,较上年下降16.99%,改
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为30,461.34元/吨,较上年下降2.67%,变动趋势一致。
综上所述,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与尼龙原料采购均价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结合主要材料成本、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和单位委外加工费变动的具体情况说明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的匹配性。
[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单位成本和销售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套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单位材料成本 | 176.56 | -2.98% | 181.99 | 8.24% | 168.13 | -10.29% | 187.42 |
其中:布套或布料 | 36.40 | 19.59% | 30.43 | -7.19% | 32.79 | -28.65% | 45.96 |
五金件 | 85.53 | -1.16% | 86.53 | 6.51% | 81.24 | -8.53% | 88.82 |
注塑件 | 54.63 | -15.98% | 65.02 | 20.19% | 54.10 | 2.76% | 52.64 |
单位人工 | 79.19 | 27.65% | 62.04 | 31.82% | 47.06 | 3.76% | 45.36 |
单位制造费用 | 156.60 | 109.90% | 74.60 | 57.17% | 47.47 | -1.19% | 48.04 |
单位委外加工费用 | 87.29 | 102.15% | 43.18 | -28.07% | 60.03 | 11.47% | 53.86 |
单位成本合计 | 499.64 | 38.09% | 361.81 | 12.12% | 322.70 | -3.58% | 334.68 |
销售均价 | 572.57 | 2.62% | 557.98 | -2.45% | 572.01 | 3.11% | 554.77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主要由注塑件、五金件和布套等组成。报告期内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委外加工费平均占比分别为48.44%、
15.28%、20.26%和16.02%。该产品除受原材料价格影响外,还受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升级换代、下游客户销售规模等因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2018年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情况
2018年度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单位成本和销售均价分别为322.70元/套和572.01元/套,分别较上年度变动-3.58%和3.11%,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单位材料成本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下降。随着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规模的上升,2018年公司改进了产品生产工艺,由原主要采购布套改为采购布套原料并委外加工生产布套,导致单位产品中布套成本较上年下降13.17元/套,降幅28.65%,此外单位五金成本较上年下降7.58元/套,降幅8.53%,综合因素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减少11.98元/套,降幅3.58%;二是基于公司产品技术和
质量优势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原有“CS007”型号产品销售均价为572.04元/台,较上年度上升1.19%,当期新开发“CS008”型号产品销售均价为578.06元/台,上述因素导致2018年度该类产品销售均价上升3.11%。
二、2019年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情况2019年度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单位成本和销售均价分别为361.81元/套和557.98元/套,分别较上年度变动12.12%和-2.45%,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一是该类产品销量较上年下降44.54%,导致单位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分别上升14.97元/套和27.14元/套,因此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上升39.11元/套,增幅12.12%;二是因客户提供布套材料情形增多,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减少,且减少了布套或布料的采购,导致单位产品价格较上年下降2.45%。
三、2020年1-6月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情况2020年1-6月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单位成本和销售均价分别为499.64元/套和572.57元/套,分别较上年度变动38.09%和2.62%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本期受疫情影响以及产品款式更新换代慢原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大幅下降,导致单位制造费用和单位委外加工费用较上年分别增加81.99元/套和44.11元/套,增幅分别为109.90%和102.15%,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增加137.83元/套,增幅38.09%;二是因公司提供布套材料情形的增加,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增加,且增加了布套或布料的采购,导致单位产品价格较上年增加
2.62%。
综上所述,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比较报告期各期各产品主要材料成本、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单位委外加工费及销售均价变动情况;
2、获取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明细表、计算各类原材料采购单价情况;
3、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计算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情况;
4、了解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成本核算方法与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匹配,前后是否一致;
5、抽查成本计算单,并执行重新计算程序,查看公司进销存记录;
6、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主要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原因。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单价波动原因具有合理性;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均价与尼龙原料采购均价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价格变动与单位成本变动具有合理性。
问题4.关于毛利率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84%、30.02%、35.35%和44.19%。公司改性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主要原材料尼龙(PA)、聚丙烯(PP)价格波动对毛利率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公司改性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对应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不一致。
(2)公司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差异主要和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产品性能有关。
(3)2020年1-6月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且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市场占有率,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分析说明公司报告期维持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3)补充说明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的匹配情况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 | 37.46% | 1.59% | 35.87% | 4.80% | 31.07% | -3.59% | 34.66%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 | 39.92% | -1.77% | 41.69% | 10.71% | 30.99% | -8.31% | 39.30% | |
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元/吨) | 9,452.82 | -16.99% | 11,387.35 | -9.38% | 12,565.70 | 16.95% | 10,744.32 |
注:毛利率增减额=产品当期毛利率-产品上期毛利率;采购单价增幅=(当期原料采购单价-上期原料采购单价)/上期原料采购单价,以下相同。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基本匹配,即当原材料价格上升时,上述产品毛利率下降,反之亦然;但变动幅度存在不一致,具体原因与各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结构变化、生产规模变化等因素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一)2018年度较2017年度变动情况
1、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2018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上涨16.95%,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下降3.59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下降较少。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公司通过改性技术增加副牌料使用量,单位产品中副牌料的使用金额从上年的2,388.83元/吨上升至3,891.41元/吨,新料使用金额从上年的3,144.12元/吨下降至2,906.17元/吨,部分抵消了尼龙原料价格上升的影响,最终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单位成本上升10.02%;二是随着生产成本的上升,公司上调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销售价格,增幅4.30%,但因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导致毛利率下降3.59个百分点。
2、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2018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上涨16.95%,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下降8.31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2018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12,565.70元/吨,较上年上升16.95%,导致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加1,317.17元/吨,增幅17.25%;同时该类产品主要客户乐瑞集团本年度调整产品线,导致其对该类产品采购金额从上年的2,304.37万元下降至1,034.49万元,降幅55.11%,故该类产品需分摊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单位制造费用、单位人工较上年分别增加1,417.56元/吨、1,843.49元/吨,增幅分别为43.93%、69.25%,上述综合因素导致单位成本上升4,461.53元/吨,增幅31.10%;另外生产成本上升,公司上调该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为15.30%,但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导致毛利率下降8.31个百分点。
(二)2019年度较2018年度变动
1、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2019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9.38%,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4.80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较少。主要原因为:
一是原材料价格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19年度主要原材料PA6、PA66采购均价分别为10,524.38元/吨、19,049.18元/吨,较上年下降9.86%、5.40%,导致产品单位总成本下降7.27%;二是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公司该类产品销售
价格下降0.32%,但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导致毛利率上升
4.80个百分点。
2、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2019年度,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9.38%,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上升10.71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幅度较为接近。
(三)2020年度1-6月较2019年度变动
1、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2020年1-6月,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16.99%,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1.59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较少。主要原因为:
一是原材料价格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下降。2020年1-6月主要材料PA6、PA66采购均价分别为8,778.21元/吨、16,024.21元/吨,较上年下降16.59%、15.88%,导致该类产品单位总成本下降8.05%;二是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5.71%,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毛利率上升1.59个百分点。
2、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2020年1-6月,尼龙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16.99%,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下降1.77个百分点,变动趋势不匹配且变动幅度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尼龙原料价格下降,2020年1-6月尼龙原料采购均价为9,452.82元/吨,较上年下降16.99%,导致单位尼龙原料成本较上年度下降493.64元/吨,降幅7.16%,带动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度下降2.45%;二是当期因销售规模下降导致单位人工和制造费用较上期分别增加6.84%和7.87%,上述综合因素导致单位成本较上年上升0.29%;此外当期公司单位产品价格下降2.67%,最终导致毛利率较上年下降1.77个百分点,变动较小。
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的匹配情况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增减额/增幅 | 毛利率/单价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 | 52.39% | 24.15% | 28.24% | 3.24% | 25.00% | -4.16% | 29.16%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 | 49.79% | 24.54% | 25.25% | 9.39% | 15.86% | -1.47% | 17.33%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毛利率 | 12.74% | -22.42% | 35.16% | -8.43% | 43.59% | 3.91% | 39.67% | |
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元/吨) | 7,520.66 | -5.72% | 7,977.24 | -5.89% | 8,476.10 | 9.57% | 7,735.70 |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匹配,即当原材料价格上升时,上述产品毛利率下降,反之亦然;但变动幅度存在不一致,具体与各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结构变化、生产规模变化等相关。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是在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汽车安全座椅配件基础上,进一步外购五金、布套或布料等材料组装成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成品,报告期内注塑件成本占单位成本的比例平均为15.35%,占比不高,故聚丙烯原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其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及毛利率影响较小,相关变动趋势不存在明显匹配关系。鉴于上述因素,主要对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变化幅度及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幅度及趋势的匹配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具体如下:
(一)2018年度较2017年度变动
1、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2018年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上升9.57%,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下降4.16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下降较少。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原材料价格上升以及阻燃类产品销量上升,带动生产成本上升。2018年度聚丙烯、助剂采购均价分别为8,476.10元/吨、17,639.52元/吨,较上年分别上升9.57%、4.23%,以及阻燃类产品销量上升导致助剂使用上升,单位产品助剂成本增加371.98元/吨,增幅为57.91%,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单位成本上升478.52元/吨,增幅5.73%;二是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销售均价较上年变动较小,故单位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4.16个百分点。
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2018年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上升9.57%,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下降1.47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下降较少,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原材料价格上升及生产规模下降,带动生产成本上升。2018年度聚丙烯原料采购均价较上年上升9.57%,导致单位产品中聚丙烯原料成本较上年上升
384.33元/吨,增幅5.93%,且单位助剂成本较上年上升244.66元/吨,增幅
69.35%,导致单位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加675.26元/吨,增幅9.22%;二是当年因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导致公司注塑业务产销率下降,单位产品需分摊的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分别较上年增加1,749.92元/吨和1,317.51元/吨,增幅分别为
73.91%和50.09%;上述综合因素导致单位总成本上升3,492.90元/吨,增幅
27.64%;三是随着生产成本上升公司相应上调了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的价格,另因家具配件产品模具尺寸大、成型周期较长且部分产品需要冷却定型,单价较高,本年该类产品收入占比上升,综合导致销售均价增幅为25.41%,但略低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导致毛利率下降1.47个百分点。
(二)2019年度较2018年度变动
1、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2019年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5.89%,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3.24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幅度较为接近。
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2019年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5.89%,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上升9.39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上升较多。主要原因为:
一是2019年玻纤及助剂采购价格下降,导致单位玻纤和助剂成本分别较上年减少199.03元/吨和390.08元/吨,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减少872.86元/吨,降幅5.41%;二是公司通过对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客户进行优化调整,剔除了部分单价较低的客户,故整体销售均价较上年上升6.47%;因销售均价上升的同时单位成本下降5.41%,故毛利率较上年上升9.39个百分点。
(三)2020年度1-6月较2019年度变动
1、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2020年1-6月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5.7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24.15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上升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2020年1-6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该类产品实现销售收入9,897.38万元,占该类产品收入比重为90.48%,单价为22,073.38元/吨,致使该类产品整体销售均价较上年增加
77.01%;二是熔喷专用料为均聚PP原料,因熔喷料产品损耗率较高,单位产品成本上升17.45%,因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大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毛利率上升
24.15个百分点。
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2020年1-6月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较上年下降5.7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上升24.54个百分点,变动趋势匹配,但幅度不一致,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上升较多。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中口罩用无纺布产品单位价格及收入上升,公司生产的口罩用无纺布需求快速增加,实现销售收入541.25万元,占比为
57.39%,单价为38,623.96元/吨,较上年增加43.96%;二是单位产品成本较上年下降502.46元/吨,降幅3.29%。因销售均价上升43.96%的同时单位成本下降
3.29%,毛利率较上年上升24.54个百分点。
(2)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分析说明公司报告期维持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说明]
报告期公司维持高毛利率的主要原因为: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高。由于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性能优异,且产品聚焦于婴童出行用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汽车零部件和运动器材的关键功能件或结构件,技术水平较高,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且具有一批行业内知名
客户,故毛利率较高;但随着行业竞争变化,从长期来看,毛利率水平会存在波动。公司和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具体如下表:
公司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公司 | 46.85% | 34.25% | 29.38% | 33.00% |
其中: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37.46% | 35.87% | 31.07% | 34.66% |
江苏博云 | 44.07% | 39.84% | 32.39% | 32.54%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但与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较为接近,且2018年至2020年1-6月低于江苏博云。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产品性能
公司主要产品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在细分类别属于改性工程塑料,性能指标要求高于传统改性通用塑料,且主要应用于婴童出行用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汽车零部件和运动器材的关键功能件或结构件上,如婴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轮组和折弯关节、汽车发动机罩盖和后视镜底座支架件等,在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方面有较高要求,客户对材料技术和质量要求更为严格。
随着公司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产品性能优异,改性尼龙产品的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以经SGS检测的公司两款高玻纤产品为例,具体性能对比如下:
项目 | 奇德PA6高玻纤产品 | 进口PA6高玻纤产品 | 奇德PA66高玻纤产品 | 进口PA66高玻纤产品 |
拉伸强度/MPa | 205 | 193 | 199 | 192 |
断裂伸长率/% | 2.9 | 3.2 | 2.1 | 2.2 |
拉伸模量/MPa | 17,100 | 16,000 | 16,800 | 16,100 |
弯曲强度/MPa | 318 | 296 | 319 | 308 |
弯曲模量/MPa | 15,000 | 13,400 | 14,800 | 14,000 |
IZOD/KJ/m2 | 26 | 28 | 21 | 21 |
HDT/℃ | 211 | 210 | 251 | 251 |
注:高玻纤产品性能数据来源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检测。
二、技术水平
(一)完善的研发创新平台
公司设立了技术中心,配备了先进的研发设备和强大的研发队伍,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具备较强的开发能力。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所获的外部重要认定或奖项情况如下:
序号 | 外部认定 | 授予单位 | 时间 |
1 |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11年 |
2 |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13年 |
3 | 质量信用AA级企业 | 江门市企业质量发展促进会 | 2014年 |
4 | “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 2014年 |
5 | 广东省创新型企业 |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2016年 |
6 | “十二五”塑料加工业优秀企业 |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 2016年 |
7 | “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 2016年 |
8 | 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 2017年 |
9 | 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 | 2017年 |
10 | 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2018年 |
11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 2018年 |
1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2018年 |
在技术方面,公司聚焦动态型高端产品市场,打造高性能改性尼龙领域中国知名品牌,持续不断地对产品进行优化升级,公司在纳米改性技术、高强度增韧技术、流动性增强技术、低挥发阻燃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大幅提高了产品的综合性能和生产效率,具备较强的技术竞争优势。
(二)技术创新持续投入
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驱动力,近年来公司持续进行研发费用投入,以保证公司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972.90万元、1,140.76万元、1,435.12万元和910.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3%、4.65%、5.33%和4.59%,呈持续增长之势,其中2019年度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25.80%。
(三)丰富的项目研发成果
公司目前拥有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制造领域的完整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多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公司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突出,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获得了16项发明专利和12项实用新型专
利。产品配方是改性材料生产企业的核心技术,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1,210个配方。
(四)优异的工艺与配方
公司生产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的原材料,主料包括PA6、PA66原料(含副牌料),辅料包括玻纤、增韧剂等,同时含有一定比例的PA再生料。以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为例,报告期内因副牌料、再生料改性后的有效使用,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全部使用新料情形下增加12.87%、12.65%、5.75%和1.58%。
此外,基于塑胶成型一体化的优势,对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环节形成的边角废料,公司可以回收改性后重复使用,有效降低单位生产成本。
三、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在环保、耐高温、阻燃以及力学性能方面均表现出优异性能,具有稳定的产品品质,与国外竞争对手生产的同类先进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由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公司产品议价能力相对较强。经查询赛百库数据库(www.ulprospector.com)找出与公司部分主要产品型号、性能相近的国外同类进口产品,并通过WIND查找该类进口产品的市场价格,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序号 | 分类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 | PA6某型号1 | 朗盛(拜耳)B30S | 25,015.00 | 25,408.60 | 25,764.85 | 24,521.58 |
奇德N5120R系列 | 14,731.95 | 17,417.24 | 16,980.20 | 16,204.87 | ||
价格差异 | 10,283.05 | 7,991.36 | 8,784.65 | 8,316.71 | ||
价格差异率 | 69.80% | 45.88% | 51.73% | 51.32% | ||
2 | PA6某型号2 | 巴斯夫B3EG6 | 17,556.62 | 19,032.93 | 22,189.16 | 22,147.52 |
奇德N6130G系列 | 15,918.71 | 16,206.79 | 17,502.75 | 16,653.31 | ||
价格差异 | 1,637.91 | 2,826.14 | 4,686.41 | 5,494.21 | ||
价格差异率 | 10.29% | 17.44% | 26.78% | 32.99% | ||
3 | PA6某型号3 | 德国巴斯夫B35EG3 | 30,530.97 | 30,298.15 | 29,500.61 | 29,487.18 |
奇德N6115SG、N6115G | 18,551.45 | 22,363.75 | 20,402.82 | 19,732.52 | ||
价格差异 | 11,979.52 | 7,934.40 | 9,097.79 | 9,754.66 | ||
价格差异率 | 64.57% | 35.48% | 44.59% | 49.43% | ||
4 | PA66某型 | 陶氏杜邦70G33L | 25,973.45 | 28,815.17 | 30,725.80 | 27,439.02 |
奇德N6230G、N6233G | 23,578.40 | 25,846.67 | 20,943.80 | 20,548.25 |
号1 | 价格差异 | 2,395.05 | 2,968.50 | 9,782.00 | 6,890.77 | |
价格差异率 | 10.16% | 11.49% | 46.71% | 33.53% | ||
5 | PA66某型号2 | 陶氏杜邦ST801 | 45,987.70 | 48,372.60 | 49,747.09 | 48,624.14 |
奇德N6220R、N6120R | 19,280.12 | 19,328.30 | 23,071.65 | 21,538.26 | ||
价格差异 | 26,707.58 | 29,044.30 | 26,675.44 | 27,085.88 | ||
价格差异率 | 138.52% | 150.27% | 115.62% | 125.76% |
注:1、对比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等的性能指标来自上述公司在赛百库(www.ulprospector.com)数据库登记的产品性能数据;2、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等进口产品价格数据来自WIND;3、价格差异为对比产品与奇德产品的价格差;
4、价格差异率为价格差与奇德产品的比值。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保证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性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销售均价低于同类进口产品市场价格,因此公司产品具有较大的议价空间,保证了产品的高毛利率。
四、品牌客户效应
公司在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领域经营十多年,凭借品质稳定性和研发持续性优势,在下游行业中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该等客户较多是行业内知名生产企业,产品定位高端,基于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原因,对于供应商产品质量要求严格,认证周期较长,一旦认证通过,将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故优质的客户资源是公司产品高毛利率的重要保证。
在中高端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品牌生产商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贯新幼童、妈咪宝、福贝贝、福建欧仕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汽车用改性材料领域,公司与国内汽车主机厂的一级零部件供应商开展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公司主要通过向一级零部件配套供应商供货,进入国内外汽车行业主机厂的供应链体系。公司与麦格纳、东箭、诗兰姆、恒勃等主流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合作,并通过其将产品应用于广汽传祺、上汽通用五菱等企业的部分车型上。
在其他领域如家电行业的格兰仕、万和电器等,办公家具行业的赫比特等,泳池设备行业的意万仕等,公司与该等客户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环境和行业景气度
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主要应用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下游主要包括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等领域,该等行业的稳定发展带动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需求。婴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属于儿童耐用品,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2017年我国儿童耐用品市场规模约370亿元,同比增速为15.6%,略高于孕婴童
14.4%的市场增速;据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数据,2013年-2018年婴童车复合增速为12.58%,其中2019年我国婴童手推车零售规模约为147.20亿元,同比增长11.43%;同时,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生产制造国之一,近年来每年生产的安全座椅数量均在千万级别,2018年产量大约为1,787万个,同比上涨8.9%,且以出口为主,在国内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量远低于产量,但随着国内立法及安全意识的加强,新生儿数量以及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预计使用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比例将逐步提高,进一步释放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我国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行业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体育运动器材市场方面,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引导下,我国体育用品行业将有望实现快速发展。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体育用品行业销售收入达到1,613亿元,同比增长10.07%。预测到2022年体育用品行业收入规模将进一步突破2,000亿元。
车用改性塑料市场方面,由于改性塑料具有密度小、易加工、改性后强度高、耐磨、抗腐蚀性绝缘性好等优点,可作为钢铁等材料的替代品用于汽车领域,在汽车轻量化趋势下我国车用改性塑料应用前景良好。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性能优异,且产品聚焦于婴童出行用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汽车零部件和运动器材的关键功能件或结构件,技术水平较高,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且具有一批行业内知名客户,故毛利率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较为接近,且2018年至2020年1-6月低于江苏博云;但随着行业竞争变化,从长期来看,毛利率水平会存在波动。
(3)补充说明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
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公司和该等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同且应用领域存在差异,上市公司的非熔喷料业务毛利率拉低了整体毛利率;公司熔喷料产品的价格处于市场价格区间,且公司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低于经模拟测算的上市公司熔喷料毛利率,熔喷料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由于该三家公司未披露熔喷料产品的毛利率,无法直接对比,因此选取了该三家公司涵盖了熔喷料产品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或改性材料毛利率进行比较。具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 产品结构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毛利率 | 增减变动 | 毛利率 | ||
金发科技 | 化工新材料、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贸易(包括熔喷料) | 29.38% | 15.04% | 14.34% |
道恩股份 | 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功能母粒(包括熔喷料) | 40.35% | 23.20% | 17.15% |
国恩股份 | 改性材料 | 33.34% | 16.41% | 16.93% |
公司 | 改性复合材料(包括熔喷料)、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及模具 | 44.19% | 11.18% | 33.01% |
注:上述三家公司没有披露具体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收入及毛利率,故取其主营业务收入或改性材料毛利率。
上述三家公司2020年上半年因生产熔喷料产品,毛利率分别较同期增加
15.04个百分点、23.20个百分点和16.41个百分点,但因其他非熔喷料产品毛利率较低,故拉低了整体毛利率。
公司2019年1-6月毛利率为33.01%,2020年上半年熔喷料等防护用品市场需求快速增加,毛利率较高的熔喷料等产品收入占比上升带动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4.19%,较上年同期增加11.18个百分点,低于上述三家公司毛利率变动幅度,且毛利率和道恩股份接近。
二、公司熔喷料产品的定价情况
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定价依据为:公司结合产品生产成本、销售规模、产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后续业务合作机会和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因素,与客户协商定价;熔喷料产品根据该定价依据进行定价。
考虑到疫情期间熔喷料市场需求及原材料价格快速上升,受市场变化影响,公司调整产品价格,2020年1-6月熔喷料市场价格区间约为10,000元/吨至60,000元/吨,公司2020年1-6月的熔喷料销售均价为22,073.38元/吨,处于上述价格区间。疫情期间国内聚丙烯熔喷料价格走势如下: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
三、模拟测算的上市公司熔喷料产品毛利率
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在2020年1-6月因熔喷料业务导致营业收入增长较多,假设该三家公司2020年1-6月的原有业务收入和成本规模与2019年1-6月持平,假设剔除原有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后,剩下的为熔喷料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模拟测算的熔喷料产品毛利率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模拟测算的熔喷料毛利率 |
金发科技 | 70.23% |
道恩股份 | 68.72% |
国恩股份 | 50.24% |
平均值 | 63.06% |
本公司 | 54.92% |
注:假设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2020年1-6月收入减去2019年1-6月收入后为熔喷料业务收入,2020年1-6月成本减去2019年1-6月成本后为熔喷料业务成本。综上所述,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公司和该等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同且应用领域存在差异,上市公司的非熔喷料业务毛利率拉低了整体毛利率;公司熔喷料产品的价格处于市场价格区间,且公司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低于经模拟测算的上市公司熔喷料毛利率,熔喷料毛利率差异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综上所述,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主要产品收入明细表及成本明细表,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变动情况,核查毛利率波动原因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
2、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核查发行人毛利率的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匹配性;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归集是否准确、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按料工费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成本情况及变动原因;检查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异常波动,关注是否存在调节成本现象;
4、了解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成本核算方法与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匹配,前后是否一致;
5、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定价原则、公司业务情况、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变动的原因;
6、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书等资料,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与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7、获取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查阅WIND上与公司产品型号接近的同类进口产品价格,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书及定期报告,了解产品价格差异原因;
8、查阅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国恩股份2019年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了
解熔喷料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9、访谈财务总监了解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价格、成本波动趋势,相关产品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尼龙原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基本匹配,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聚丙烯原料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匹配,即当原材料价格上升时,上述产品毛利率下降,反之亦然;变动幅度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与聚丙烯原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不存在明显匹配关系。
2、报告期公司维持高毛利率的主要原因为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高;但随着行业竞争变化,从长期来看,毛利率水平会存在波动。
3、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上市公司的非熔喷料业务毛利率拉低了整体毛利率。公司熔喷料产品的价格处于市场价格区间,且公司熔喷料产品毛利率低于模拟测算的上市公司平均熔喷料毛利率,熔喷料毛利率具有合理性。问题5.关于应收账款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193.60万元、6,278.02万元、7,955.52万元和6,916.6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0%、0.10%、0.72%和0.73%,低于公司对1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的比例。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计提金额、期后转回或核销情况,并补充说明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组合是否完整,结合各客户应收款欠款原因、资信情况、期后回款具体情况等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内容和计提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6月30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46 | 11.4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0.54 | 0.54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0.59 | 50.59 | 100.00 | - |
2019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东莞市沛昶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06 | 13.06 | 100.00 | 已起诉法院判决胜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58 | 38.58 | 100.00 | 已起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57.64 | 57.64 | 100.00 | - |
2018年12月31日 | ||||
单位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6.00 | 100.00 | 已起诉,管理层估计收回可能性很低 |
合计 | 6.00 | 6.00 | 100.00 | - |
二、报告期各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期后转回或核销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期后转回或核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
2020年1-6月 | 57.64 | - | 7.05 | - | 50.59 |
2019年度 | 6.00 | 51.64 | - | - | 57.64 |
2018年度 | - | 6.00 | - | - | 6.00 |
2017年度 | - | - | - | -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0年1-6月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期后转回情况,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19年12月31日 | 本期变动金额 | 2020年6月30日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6.00 | - | 5.46 | - | 0.54 |
公司2020年1-6月存在一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主要为收回该客户欠款金额5.46万元,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冲回具有合理性,对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较小。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公司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余应收账款按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2017年末不存在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018年末公司已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应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已对已经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组合完整。
三、结合各客户应收款欠款原因、资信情况、期后回款具体情况等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 | 应收 账款 | 截止2020年10月20 日末尚未还款金额 | 是否 失信 |
2020年6月30日 | 1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677.32 | - | 否 |
2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377.26 | 94.07 | 否 | |
3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12.17 | 125.64 | 否 | |
4 | 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07.99 | 192.84 | 否 | |
5 | 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05.55 | 105.55 | 否 | |
合计 | 1,980.29 | 518.10 | - | ||
2019年12月31日 | 1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634.30 | - | 否 |
2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466.56 | - | 否 | |
3 | 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42.59 | - | 否 | |
4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18.14 | - | 否 | |
5 | 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05.55 | 105.55 | 否 | |
合计 | 2,067.14 | 105.55 | - |
2018年12月31日 | 1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465.61 | - | 否 |
2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409.04 | - | 否 | |
3 | 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 368.66 | - | 否 | |
4 | ROADMATETRADING(HONGKONG)LIMITED | 368.21 | - | 否 | |
5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245.91 | - | 否 | |
合计 | 1,857.42 | - | - | ||
2017年12月31日 | 1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577.26 | - | 否 |
2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320.81 | - | 否 | |
3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284.47 | - | 否 | |
4 | ROADMATETRADING(HONGKONG)LIMITED | 252.07 | - | 否 | |
5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223.02 | - | 否 | |
合计 | 1,657.64 | - | - |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0年10月20日,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尚未还款金额为105.55万元,其中43.65万元为合同约定的尚未到期尾款(质保金),其余61.90万元货款因其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原因尚未支付;其他客户均为2020年1-6月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和中山市特凯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自身资金临时周转安排未能全部回款,但上述客户信誉普遍良好,预期总体不能回收的风险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与实际发生坏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6,916.61 | 7,955.52 | 6,278.02 | 5,193.60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50.59 | 57.64 | 6.00 | 0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占比 | 0.73% | 0.72% | 0.10% | 0.00% |
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 246.57 | 253.45 | 188.70 | 156.63 |
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占比 | 3.56% | 3.19% | 3.01% | 3.02% |
计提坏账金额 | 297.16 | 311.09 | 194.70 | 156.63 |
坏账计提比例 | 4.30% | 3.91% | 3.10% | 3.02% |
实际核销应收款项 | 0 | 0 | 0 | 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0%、0.10%、0.72%和0.73%,低于公司对1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的比例,且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谨慎。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对应账龄的计提比例与坏账计提政策比例一致,坏账计提金额充分。
综上所述,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组合完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是否已根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相关依据;
2、取得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合同或订单等资料,检查发行人期后财务记录及期后回款,分析是否存在期后冲销收入或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
3、网络查询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客户信用状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组合完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问题6.关于同业竞争
申报材料显示,龙道新材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栖养之子陈卫明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且持有100%股权的公司。邦凯塑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之侄子尧善昌任执行董事、经理且持有60%股权的公司。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的主营业务均为改性塑料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两家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过少量交易,上游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合。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说明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1)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说明]
一、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一)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生产和销售。龙道新材系陈卫明控制的公司,邦凯塑料系尧善昌控制的公司,陈卫明和尧善昌分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之外甥和侄子,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亲属关系。因此,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虽然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但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同业竞争范畴。
(二)公司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各自独立经营,不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仅在2017年度发生过少量交易,交易价格公允。该两家公司成立时间均晚于公司,且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和财务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客户重叠和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但由于经营业务类似,上游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合,该等供应商主要为行业内规模较大的原料供应商或贸易商,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拥有少数重叠供应商符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龙道新材、邦凯塑料的历史沿革
(1)龙道新材历史沿革
序号 | 时间 | 事项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 |
1 | 2014年11月18日 | 设立 | 300.00 | 陈卫明持有100%股权 |
2 | 2016年3月15日 | 增资 | 1,100.00 | 陈卫明持有100%股权 |
注:根据龙道新材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龙道新材实缴资本为39万元。
龙道新材设立的背景:陈卫明系饶德生之外甥,因自身原因希望独自创业,故于2014年11月成立了龙道新材。公司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未持有龙道新材的任何权益,双方独立发展,不存在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2)邦凯塑料历史沿革
序号 | 时间 | 事项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 |
1 | 2009年3月18日 | 设立 | 10.00 | 尧善昌持有100%股权 |
2 | 2010年3月29日 | 股东变更 | 10.00 | 尧善昌持有60%股权,许永秀持有40%股权 |
3 | 2014年7月3日 | 增资 | 150.00 | 尧善昌持有60%股权,许永秀持有40%股权 |
4 | 2016年3月29日 | 增资 | 1,600.00 | 尧善昌持有60%股权,许永秀持有40%股权 |
注:根据邦凯塑料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邦凯塑料实缴资本为
218.60万元。
邦凯塑料设立的背景:尧善昌系饶德生之侄子,其于2009年3月独立创业成立了邦凯塑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未持有邦凯塑料的任何权益,发行人与邦凯塑料独立发展,不存在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情形。
2、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与发行人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独立
(1)资产独立
公司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公司在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完全分开,独立组织生产,彼此不存在共用资产或相互占用资产的情形。
公司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主要机器设备均由公司享有完整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均未授权或出租给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使用。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2)人员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在册员工均不存在于上述两家公司任职、领薪等情形,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不存在互相兼职情形。
(3)业务和技术独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购的采购模式、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模式,公司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拥有独立的销售、采购渠道,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共用客户及供应商渠道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不存在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在业务、技术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技术依赖的情形。
(4)财务独立
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不存在与上述两家公司共用财务人员、银行账户的情形。
3、相关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情况,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独立,龙道新材不存在与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的情况,邦凯塑料与公司主要客户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与公司的少量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重合供应商为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邦凯塑料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为玻纤、聚丙烯PP材料等。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邦凯塑料采购金额 | 发行人采购金额 |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 | 7.28 | 7.28 | - | 419.89 | 873.35 | 904.82 | 732.19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3.69 | - | - | - | 361.40 | 377.89 | 423.28 | 463.37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2.08 | 2.26 | - | - | 231.49 | 617.71 | 395.82 | 274.51 |
合计 | 5.77 | 9.54 | 7.28 | - | 1,012.78 | 1,868.95 | 1,723.92 | 1,470.07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0.11%、10.03%、10.73%和9.15%,相关关联方对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7.28万元、9.54万元和5.77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
0.04%、0.05%和0.05%,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的业务影响较小。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系国内规模较大的玻纤代理商,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内规模较大的化工材料产销企业,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注册资本为138,680万元;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塑料及新材料的贸易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该等供应商主要为行业内规模较大的原料供应商或贸易商,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拥有重叠供应商符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公司与关联方独立开展业务,双方不存在混同采购的情况。
上述重叠供应商均出具了《说明确认函》,确认发行人、邦凯塑料向其采购产品时,不存在以下情形:“(1)奇德新材和邦凯塑料各自借用对方名义向本公司采购;(2)奇德新材和邦凯塑料互相代为支付采购款及相关费用;(3)奇德新材和邦凯塑料委托相同的业务人员与本公司联系;(4)奇德新材和邦凯塑
料使用同一送货地址、联系方式和电话;(5)奇德新材和邦凯塑料其中一方以提高、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方式使得另一方受益、损失。”
4、公司未来无收购相关关联方的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无收购邦凯塑料和龙道新材的意愿,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陈卫明、尧善昌从事的任何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特定企业的经营;本公司与特定企业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公司后续不以任何方式投资、收购特定企业,且承诺长期有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承诺:本人拥有奇德新材控制权或持有奇德新材5%以上股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对陈卫明、尧善昌从事的任何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特定企业的经营;在本人拥有奇德新材控制权或持有奇德新材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奇德新材不以任何方式投资、收购特定企业,且承诺长期有效。
综上所述,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虽属同行业,且饶德生与该等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其他亲属关系,但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实际控制人之间对于对方企业均无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发行人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中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出具的《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述承诺函能够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有效期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中补充披露了发行人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2)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说明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要求如下:“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参照上述要
求进行核查,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之间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一、经营地域
发行人的注册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5号,主要子公司中山邦塑、邦塑模具注册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江门市和中山市。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经营区域以华南和华东地区为主。龙道新材注册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环常北路38号一楼A1区,生产经营地在广东省东莞市。邦凯塑料注册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东锐工业区东锐3路3号二层,生产经营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与邦凯塑料经营地域虽然均位于中山市,但其与邦凯塑料均独立设有厂房、配备经营所需的设备,不存在厂房与设备混同的情况,双方具有独立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对外销售和采购,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产品或服务的定位
产品定位方面,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定位于中低端改性塑料领域,主要应用领域以电子产品行业为主。公司主营业务是以改性尼龙、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为主的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等领域,客户群体一般为行业知名企业,对原材料性能、模具精度及制品质量等要求较高。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业务定位不同,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主要客户亦不存在重合。
三、发行人与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业务竞争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发行人与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系各自独立设立并独立运营,不受同一主体控
制,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作出独立的商业决策,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独立,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仅在2017年度发生过少量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四、发行人与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的业务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存在潜在影响
目前改性塑料行业的整体市场容量大,属于充分竞争市场。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为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拥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客户关系稳定,而龙道新材和邦凯塑料的经营规模较小。因此,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业务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造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性塑料行业属于充分竞争市场
目前改性塑料行业的整体市场容量大,但由于国内改性塑料行业起步较晚,与国际行业巨头相比,在技术、规模、产业链上均不具备优势。就发行人目前的改性复合材料收入规模而言,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发行人的改性复合材料业务主要依靠自身的产品及技术竞争优势在市场取得业务订单,不存在依赖上述关联方的情形。
未来公司仍将继续专注于现有主营业务,在巩固现有行业地位的基础上,将保持并不断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
(二)发行人在改性塑料业务具备竞争优势
公司经营模式属于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生产过程中,在客户外观设计环节就已参与其中,且能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材料,有效缩短客户新产品的开发周期,拥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得公司客户黏度高、成本转嫁能力强、产品毛利率较高。
(三)发行人客户关系稳定
经过公司在改性塑料领域十多年的经营,凭借公司良好的信誉和优异的产品质量,公司在下游行业中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并与客户保持了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该等客户较多是行业内知名的生产企业,优质的客户资源是公司发展的
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五、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不足30%,竞争方与发行人业务竞争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期间 | 发行人① | 龙道新材② | 邦凯塑料③ | 金额合计 (②+③) | 合计占比 (②+③)/① |
收入 | 2020年1-6月 | 19,826.97 | 432.47 | 348.78 | 781.25 | 3.94% |
2019年度 | 26,929.61 | 823.33 | 808.34 | 1,631.67 | 6.06% | |
毛利 | 2020年1-6月 | 8,760.92 | 56.50 | 60.28 | 116.78 | 1.33% |
2019年度 | 9,518.77 | 177.60 | 89.92 | 267.52 | 2.81% |
注:龙道新材的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未经审计),邦凯塑料的收入为营业收入(未经审计)。
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经营规模较小。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的收入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6%和3.94%,毛利合计占公司毛利的比例为2.81%和1.33%,比例较低且远小于30%。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虽均从事改性塑料相关业务,经营区域存在少量重合,但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产品应用领域不同,主要客户亦不存在重合,且上述关联方经营规模较小,其最近一年及一期合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均较小,占比远低于30%,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相互或单方面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龙道新材、邦凯塑料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工商资料等;
2、走访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访谈相关负责人,了解其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获取上述主体就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的情况的说明;
3、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并取得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确认函》;
4、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其出具的与避免同业竞争有关的承诺函,并取得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承诺函。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龙道新材、邦凯塑料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通过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有效期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
2、发行人与龙道新材、邦凯塑料虽均从事改性塑料相关业务,经营区域存在少量重合,但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产品定位不同,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龙道新材及邦凯塑料的收入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06%和3.94%,毛利合计占公司毛利的比例为2.81%和1.33%,比例较低且远小于30%,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双方之间相互或单方面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问题7.关于技术水平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等。
(2)问询回复显示,“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所指产品仅指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53.60%、57.02%、52.36%、21.27%。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技术水平及特点”章节修改相应表述,明确发行人在部分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仅为改性尼龙复合
材料产品,并补充说明该类产品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章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之“2、发行人技术水平及特点”章节以及“(五)发行人与行业内主要企业对比情况”之“2、市场地位对比”修改相应表述,明确公司在部分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仅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4,216.99 | 14,100.81 | 13,982.66 | 11,776.08 |
主营业务收入 | 19,826.97 | 26,929.61 | 24,523.81 | 21,971.88 |
占比 | 21.27% | 52.36% | 57.02% | 53.60% |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对相应招股书的修改情况;
2、查阅审计报告,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销售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数据。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已经修改了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表述,明确公司在部分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仅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报告期内该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3.60%、57.02%、52.36%和21.27%。问题8.关于未决诉讼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6宗,其中5宗与熔喷料产品相关(1宗为逾期交货;4宗和产品质量相关),另外1宗为转让生产熔喷料设备产生的,不涉及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目前该诉讼已撤诉
达成和解。根据对败诉情况测算,假设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增加未决诉讼相关风险提示,说明上述案件败诉预计对发行人2020年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一、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增加未决诉讼相关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未决诉讼相关风险提示,具体情况如下:
“(四)未决诉讼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的诉讼纠纷案件共5宗。具体诉讼事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该等未决诉讼事项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涉诉产品均为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公司已针对相关诉讼情况积极采取应诉措施。前述5宗案件若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公司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31%,占公司2020年1-9月未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6.40%。
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法律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未决诉讼相关风险提示。
二、上述案件败诉预计对发行人2020年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
1、上述案件败诉预计对发行人2020年净利润等经营业绩的影响
若公司作为被告的5宗未决涉诉案件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31%,占发行人2020年1-9月未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6.40%。
2、相应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处于未判决状态,根据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案件预判意见,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胜诉机率较大,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不确定因素,且公司已对诉讼案件进行反诉。上述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综上,公司作为被诉方的未决诉讼事项未能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不存在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取得了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就相关诉讼案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取得发行人就诉讼案件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出具的说明文件;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债的条件,核查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3、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若公司作为被告的5宗未决涉诉案件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31%,占发行人2020年1-9月未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6.40%,该等案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预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9.关于信息披露
发行人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以及历次申报材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对申报材料全文,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但仍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事实错误。请发行人再次全面核对申报材料,说明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结合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以及历次申报材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提供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中事实错误和重要数据历次修改情况及具体修改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再次核对申报材料,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请保荐人说明对申报材料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回复]请发行人再次全面核对申报材料,说明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结合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以及历次申报材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提供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中事实错误和重要数据历次修改情况及具体修改原因。
[说明]
公司已再次全面核对申报材料,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的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具体如下。
一、公司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一)公司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申报期内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保持一致,无随意改变的情形。公司未发生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司的收入核算真实、完整,无虚列或者隐瞒收入;申报期内公司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保持一致,费用、成本真实完整。
(二)公司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公司已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公司使用金蝶云星空企业版进行会计核算,包括销售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总账模块等模块,截至目前运行良好。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了相应的权限管理,存在登陆或处理留痕等措施。
公司会计账簿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定期将电子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三)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相应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了审核,以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公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允许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四)公司财务人员设置情况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截至目前公司财务部共有财务人员为18人;所有人员均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其中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3人;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不相容职责的岗位相分离,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
基础。
(五)公司会计系统控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已建立会计系统控制并符合了如下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已设立并执行;已建立定期财产清查的制度并执行。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有效加强了资金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综上,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规范,相关内部控制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相关内部控制健全并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二、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中事实错误和重要数据历次修改情况及具体修改原因
(一)关于申报材料中的事实错误
序号 | 事实错误 | 历次修改情况 | 修改原因 |
1 | 2010年发行人股东由2名增加为3名而增资定价依据误写为“原股东按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平价增资” | 在首轮问询中已修改为“经股东协商一致,股东会审议通过平价增资” | 修改原因为描述错误。 |
2 | 陈卫明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误写为“系参考发行人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 | 在首轮问询中修改为“参考中山邦塑2017年3月增资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 修改原因为描述错误。 |
3 | 奇德控股、邦德投资等主体误用 | 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删除相关表述 | 修改原因为描述错误。 |
4 | 发行人与德宝体育2020年新增关联交易在部分章节披露不完整 | 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已披露完整 | 修改原因为未完整披露 |
5 | 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析章节误披露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收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分析章节多处误复制其他产品的分析内容 | 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误复制的内容,并修改表述 | 修改原因为描述错误 |
6 | 报告期退出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表格串行等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为退出客户上期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 | 修改原因为描述不清晰 |
7 |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2018年末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 | 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了2018年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7.52万元 | 修改原因为该笔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调整至应收票据 |
8 | 招股说明书中第二节 概览的2020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修改原因为比对发现 |
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数据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错误 | ||
9 | 聚丙烯复合材料2020年1-6月的毛利率增幅和南京聚隆2017年的单价上涨幅度的描述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表述 | 检查发现正文与表格中数据描述不一致 |
10 | 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的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数据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修改原因为比对发现不一致 |
11 | 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的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及占比数据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将2019年末净资产数据描述为2019年初净资产数据 |
12 | 更正2020年1-6月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单位委外加工金额及占比 | 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修改 | 检查发现数据错误,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单位外协加工成本从528.34元/吨修改为527.53元/吨,占比从2.89%修改为2.88%。 |
13 | 精密注塑模具客户在2018年的平均单价 | 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修改 | 检查发现该平均单价计算错误,修改为58,616.09元/套 |
14 | 更正公司尼龙、聚丙烯和其他高分子材料制品的毛利率合计数 | 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修改 | 检查发现三类产品合计毛利率统计错误 |
15 | 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产量2020年1-6月的产能数据与其他章节的合计数不一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修改原因为比对发现不一致,从10,647.22吨修改为10,656.77吨。 |
16 | 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精密注塑模具的2020年1-6月数控加工中心理论可用工时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将理论可用工时写为实际工时数据,从14,040.00工时修改为11,250.00工时。 |
17 | 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2020年1-6月外协加工数据与其他部分不一致 | 在招股说明书中修改 | 因统计错误,将2020年1-6月外协加工成本从383.82万元修改为380.82万元 |
(二)重要数据历次修改情况
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中重要数据进行更正,但该等数据不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修改,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具体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历次修改情况 | 修改原因 | ||||
项目 | 2019年度/ 2019年末 | 2018年度/ 2018年末 | 2017年度/ 2017年末 | ||
境内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3,107.09 | 21,530.12 | 18,038.90 | 因检查发现收入分销售区域统计有误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2,990.23 | 21,481.27 | 17,961.71 | ||
华南地区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8,824.75 | 15,954.92 | 13,112.19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8,707.89 | 15,906.08 | 13,034.99 |
境外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822.52 | 2,993.70 | 3,932.98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939.38 | 3,042.54 | 4,010.17 | ||
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596.98 | - | - | 因检查发现数据统计错误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330.87 | - | - | ||
对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703.89 | -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671.45 | - | - | ||
对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26.05 | -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16.53 | - | - | ||
第三方回款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0.86 | 1,366.64 | 454.82 | 因检查发现未涵盖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725.70 | 2,326.01 | 1,783.08 | ||
剔除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支付后的第三方回款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0.31 | 1,123.89 | 32.96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597.34 | 1,805.26 | 612.55 | ||
对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34.40 | - | - | 因检查发现数据统计错误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18.14 | - |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①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7,324.01 | 24,875.15 | - | 2018年度修改原因为将原记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2.68万元调整记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019年度修改原因为将与现金流无关的112.48万元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剔除。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7,211.52 | 24,877.83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②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 | - | - | 将原记入“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出口退税9.13万元调整记入“收到的税费返还”。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9.13 | - |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8,282.02 | 25,677.82 | - | 因①和②调整而相应调整。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8,178.67 | 25,680.50 |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③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4,947.50 | 16,329.81 | 13,594.53 | 主要原因为:将原应记入该科目的数据统计到了“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5,336.57 | 17,005.01 | 14,464.16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④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770.06 | 2,993.74 | 2,495.25 | 主要原因为:将原应记入该科目的数据统计到了“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中。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880.30 | 3,184.78 | 2,574.0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970.73 | 2,319.22 | 2,029.81 | 主要原因为:因③和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576.45 | 1,634.52 | 1,631.12 | ④调整事项影响了该科目。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662.27 | 1,562.79 | 2,042.21 | 主要原因为:因③和④调整事项影响了该科目。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453.89 | 1,383.93 | 1,492.4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2,350.57 | 23,205.55 | - | 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而相应调整。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2,247.21 | 23,208.23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财务费用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 | -52.46 | -16.66 | 因检查发现工作底稿公式链接有误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 | 50.53 | 66.0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存货的减少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86.11 | -344.86 | -434.58 | 首次申报数据未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19.41 | -362.19 | -474.0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应收项目的减少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365.15 | -3,328.66 | -3,337.72 | 首次申报数据未考虑合并抵消内部往来的影响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728.07 | -1,416.80 | -2,212.9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应付项目的增加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009.25 | 2,017.37 | 1,237.24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338.86 | 19.86 | -281.9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其他的增加 | 首次申报稿数据 | - | - | 0.03 | 2017年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金额调整至该项目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 | - | 351.20 |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再次核对申报材料,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说明]
保荐人在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函回复中对于错误的表述或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对于涉及更正的问题,在历次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进行了说明。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已再次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全文,并对错漏进行更正、统一,将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请保荐人说明对申报材料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说明]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搭建“三道防线”内部控制架构,审慎履行核查职责。本保荐机构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下称“投行保荐项目”),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内核会议审议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投行保荐项目,本保荐机构不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保荐。
(一)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设立立项委员会,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保荐机构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的业务合同。
2019年11月,项目管理部组织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立项评估,本次立项参会委员5人,由投资银行部及内核管理部人员组成,其中,5票同意立项,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作出准予本项目立项的决定。
(二)质控部门审核
项目管理部作为投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通过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及项目问核等质量控制程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首次申报材料提交
2020年3月,项目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现场核查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工作底稿及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情况,对项目底稿的完备性进行了核查,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履行了问核程序,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因奇德新材新增加2020年1-3月的报告期数据,2020年6月,项目组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更新后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底稿验收,并出具审核问询函回复质量控制报告。
2、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020年8月,项目组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更新后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底稿验收,并出具审核问询函回复质量控制报告,同
意奇德新材项目提交内核流程。
3、第二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020年10月和11月,项目管理部复核了本项目第二轮、第三轮问询函回复的工作底稿,并出具了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项目管理部同意奇德新材项目提交内核流程。
(三)内核部门的审核
1、首次申报
经项目管理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小组成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
2020年4月,保荐机构在东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内核小组以9票同意推荐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针对内核会上重点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及企业访谈。
因奇德新材新增加2020年1-3月的报告期数据,2020年6月17日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内核小组以9票同意推荐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内核会议结束后,内核管理部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项目组落实。项目组对内核反馈的问题逐项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文字表达等细节进行了修改,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项目组落实反馈意见后,有关文件方能进入保荐机构签章程序。
2、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020年8月21日,东莞证券内核小组对奇德新材项目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材料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经表决,内核小组成员中9票同意。投票结果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第六十条的规定;投票结果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中第十八条的规定,满足对外报送的条件。经表决,有表决权的内核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奇德新材IPO项目第一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之后,将材料对外报送。
3、第二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020年10月和11月,内核管理部分别对奇德新材项目第二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申报文件通过保荐机构签章程序,对外报送。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发行人符合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