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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存在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是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同意以人民币20.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9名激励对象授予39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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