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邢文飚先生与上海羽羲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承诺不就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向任何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一、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邢文飚先生与上海羽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羽羲”)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股份协议转让书》,邢文飚先生拟向上海羽羲转让其持有的25,65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66%,转让价格为11.04元/股,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283,176,000.00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羽羲未按《股份协议转让书》的约定在签署协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邢文飚先生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3000万元。权益变动双方就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权益变动进展公告》。
二、终止协议转让的情况
邢文飚先生与上海羽羲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承诺不就本次股份转让及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向任何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邢文飚
乙方:上海羽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终止
双方同意终止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承诺不就本次交易及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向任何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产生法律效力,《股份协议转让书》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任何约束力和效力,《股份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任何一方无需再承担《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亦不再享有《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
2、本协议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因本协议书引起的及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邢文飚先生持有公司30,852,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1%;上海羽羲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股份转让的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邢文飚先生发来的《告知函》;
2、上海羽羲发来的《告知函》;
3、邢文飚先生与上海羽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