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11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正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本次更正事项,同时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安广实、王烨、张洪洲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