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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4

证券代码:300487 股票简称:蓝晓科技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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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825.00万元(含12,8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释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吸附分离材料市场广阔,未来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吸附分离技术是众多工业领域所需的基础技术,是一种可实现高效提取、浓缩和精制的重要化工分离手段,在下游生产过程中起到分离、纯化的作用,在生物医药、金属、食品、环保、化工和水处理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公司主营业务是特殊应用领域的吸附分离材料以及以吸附材料为核心形成的配套系统装置,由此创新发展而来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下游成熟领域市场稳定增长,新兴领域带来新需求。离子交换树脂行业起源于工业水处理,随着技术进步,逐步拓展至食品、环保、化工、湿法冶金、生物医药等诸多领域。伴随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吸附分离技术在食品、环保、化工等传统领域市场需求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尤其是来自新兴国家和地区产业升级带来的市场需求增速较好。新兴技术进步和产业带来多个细分领域的新需求。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动力汽车推动锂、镍、钴的需求增加,带来该类资源开发和回收产业的新技术创新。在半导体、电子元器件行业,产业升级要求产品品质提升,对纯化技术提出更高要求。定制化、系统装置和集成服务模式更符合新兴领域对分离、纯化技术更高、更细分的技术发展方向。新技术快速爆发式进步,带来更大、更尖端需求,对拥有技术创新和快速响应机制的企业将迎来巨大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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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实力是推动产能升级的重要保障

随着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内格局趋于调整,行业低端生产能力生存空间被压缩,逐步向高水平产能升级,且集中度趋高。行业面临快速全球化趋势,欧美国家的参与者向低成本、高成长区域进行产能转移,如印度等,生产能力逐步靠近市场需求。来自新兴国家的市场需求驱动所在地的参与者进步迅速,全球市场互相渗透,以及采购体系和生产基地布局全球化趋势明显。高水平产能升级对公司资金实力增强有着进一步的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把握行业发展机会,支撑公司战略发展

在未来三到五年,公司仍将坚持大力发展吸附分离技术主业,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着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和企业运营竞争力,扩大国内市场份额,加速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技术、人才、市场等优势,坚持以材料、工艺、装置为核心,探索现代服务业模式并形成规模化收入;加快新产能建设投产,实现产能的战略性布局;坚持创新驱动,开发高技术含量的应用领域;发挥快速灵活、专业匹配的特点,参与国际高端市场竞争;合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塑造“科技创新,务实发展”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以良好业绩回报股东。

2、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另外,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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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和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要求较高公司自上市以来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4,424.25万元、63,198.68万元和101,193.03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50.93%。同时,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不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由2017年末的15,232.42万元增长至2019年末的 23,299.92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677.27万元、1,962.24万元和-4,699.60万元,表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要求较高。因此随着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及产业链的巩固,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公司本次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具备必要性。

2、有利于向重要市场方向投入更多资源,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2019年公司完成了高陵蓝晓和蒲城蓝晓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增加了已有特种应用领域的材料产能,加大了国际高端市场的产品投放;相继实施了锦泰锂业、藏格锂业、五矿等盐湖提锂项目建设,实现盐湖提锂技术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应用,为开发拓展国内、国际盐湖提锂市场提供了更多的产业化案例,进一步扩大该业务市场成为可能;在新产能、均粒技术基础之上,对于新的应用领域和新的高端市场,如超纯水、金属、生物医药等具有巨大发展空间,公司需要尽快进入和拓展相关市场;2019年收购比利时公司、聘请国际顶级专家等有力支持了国际市场的开拓,公司来自国外收入规模和毛利贡献同比大幅增加,国际市场具有巨大潜力。公司通过2019年的生产基地建设和大项目实施,已完成产能提升、高端新品种生产、国际市场准备等新的基础平台建设。公司面临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通过对业务战略重点方向更多的资金投入,可以更好地实现销售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国内国际市场开发,参与高端市场竞争,为公司业务战略发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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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支持。

3、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对资金需求日益增长。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会有所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公司的短期贷款需求,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月静女士及寇晓康先生。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高月静女士及寇晓康先生,合计2名特定发行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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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4.94元/股。定价基准日后,本次发行前,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由24.94元/股调整至24.69元/股。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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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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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已经过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的公平表决通过,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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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及说明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0年12月末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用于测算相关数据,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定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与上年持平、增长10%及增长20%三种情况。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194,410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25.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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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如下: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206,658,386206,658,386211,852,796
情形 1:2020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较2019年度持平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1,261,350,613.891,460,229,779.711,588,479,762.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51,290,892.32251,290,892.32251,290,892.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46,516,526.21246,516,526.21246,516,526.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41.221.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61.161.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21.191.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31.141.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75%18.41%16.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2.32%18.06%16.51%
情形 2:2020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较2019年度增长1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1,261,350,613.891,485,358,868.941,613,608,851.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51,290,892.32276,419,981.55276,419,981.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46,516,526.21271,168,178.83271,168,178.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41.341.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61.281.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21.31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31.251.2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75%20.06%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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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2.32%19.68%18.01%
情形 3:2020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较2019年度增长20%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1,261,350,613.891,510,487,958.171,638,737,941.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51,290,892.32301,549,070.78301,549,070.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246,516,526.21295,819,831.45295,819,831.4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41.461.4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61.391.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21.431.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131.371.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75%21.69%19.8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2.32%21.28%19.48%

注:在预测公司2020年总股本时,以2019年末总股本206,658,386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可转债转股等)可能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1、合理统筹资金,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更为合理,财务费用得以下降,公司未来将加快业务的发展与开拓,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及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尽快产生更多效益回报股东。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西安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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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放、专项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此外,公司制定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公司将严格执行《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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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月静、寇晓康特作出如下承诺:

1.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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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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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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