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讯装备”)发来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冀06民初170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装备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河北华讯装备等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或立案日期:2020年10月1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河北保定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被告一:河北华讯方舟太赫兹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经十三路东侧
被告二: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住所: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经十三路东侧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法定代表人:吴光胜被告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348002.59元及利息(以60220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212734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和被告四就第一项诉请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原告施工的保定市徐水区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25040.16平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同日,原告和被告二签订了《太赫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二标段(37327.79平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20年8月6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太赫
兹国际科技产业基地项目零星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算,结算总价为151420655元。2020年7月3日双方就零星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2127347.59元。合计结算总价为153548002.59元。
施工合同第9.15.1条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该工程于2020年9月30日结算,依照施工的上述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于竣工后一年后7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100%。即被告应该于2020年10月7口前支付到结算总价的100%,即应付15142.0655万元,可是被告仅支付9120万元,欠付6022.0655万元至今。
依照施工合同第9.12.1条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
依照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应该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零星工程工程款2127347.59元,逾期支付的,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故应该于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
被告三是被告一的唯一法人股东,被告四是被告二的唯一法人股东。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光胜。被告三和被告四理应就被告一和被告二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接到河北华讯装备转来的应诉通知,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4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85%。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