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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0-069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集装箱装卸设备业务的生产能力,增强公司研发实力,完善公司在集装箱装卸设备业务领域的战略布局,公司拟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签署《通州湾示范区产业发展协议(试行)》(简称“协议”),公司拟投资人民币10亿元在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华东重机高端智能港口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按照规划,项目用海面积合计约158亩(具体面积及四至范围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为准),项目达产后具备年产200台智能轨道吊、24台智能轻型岸桥的生产能力。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正式协议,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协议签署事宜,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地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忠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简称“通州湾示范区”)是江苏沿海开发、南通陆海统筹改革试验的核心区和先导区,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两大国家战略的战略支点。通州湾示范区位于中国东部沿海中心节点,紧邻上海市,地处长三角核心区,是黄金水道和黄金海岸的交汇点。通州湾示范区具有独特的综合开发优势,是国家级优质开发载体。通州湾示范区总体定位为:“长江经济带北翼桥头堡、江海联动现代物流集聚区、江海产业联动发展先导区、陆海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区”。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华东重机高端智能港口装备生产基地

2、项目地址:位于通州湾高端装备临港产业园滨海大道南侧、内港池西侧

3、宗海基本情况

(1)海域用途:工业用海

(2)宗海面积:合计约158亩(具体面积及四至范围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为准)

(3)海洋岸线:约250米,使用年限50年

(4)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自《不动产权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4、项目总投资10亿元。

5、项目达产后具备年产200台智能轨道吊、24台智能轻型岸桥的生产能力。

四、拟签订的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乙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辖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海项目的规划、开工、建设、运营等提供相关服务。

(1)甲方承诺根据乙方项目进度安排,设立项目服务组专门为乙方提供全过程服务,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公司立项备案、注册登记、用海批复、港口岸线批复、建设施工、环保审批等方面的申报、审批手续,做好与项目建设相关的

政府协调服务工作。

(2)甲方承诺保障乙方项目地块具备“七通一平条件(道路通、雨水通、污水通、自来水通、电力通、电信通、燃气通及土地平整)”。

(3)甲方对乙方在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环保、消防、供水、供电、天然气等相关问题和合理需求,提供及时的协调服务。

(4)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在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不再就出让海域的面积、位置等与土地相关的事宜做变更。

(5)甲方负责在乙方项目投产前(即乙方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后的24个月内),完成通州湾口岸开放国务院报批。同意并协助乙方报批、建设泊位码头,并协助乙方做好码头的开放报批工作。

2、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核查项目履约情况,对乙方在项目规划、用海、注册资本到账、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完成时点、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容积率、亩产税收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违反规划、海洋、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如情形严重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罚。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取得的上述海域用于符合甲方产业发展要求的智能港口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同时承诺以下事项:

(1)、上述宗海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2)、乙方作为项目投资主体,须在甲方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注册地址变更至甲方辖区内)。新注册的公司亦是本协议的履约者,与乙方承担共同的权利义务。

(3)、乙方项目公司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项目用海、港口岸线、总平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批手续。

2、乙方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需将本协议告知新股东,新股东必须履行原股东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承诺上述用海及建筑在海域使用10年内全部自用。在上述规定年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出租。

4、乙方在海域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的,需经甲方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或乙方提出的续期申请未获甲方批准的,海域出让期满后,由出让方按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

5、乙方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划、消防、环保、城建等相关规定。

6、乙方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港池管理办法,并承担按该办法规定分摊的港池内水域的疏浚维护费用。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应据实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项目设计、施工未经审批通过而擅自动工或未按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施工,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返工,如情形严重甲方可按规定收回土地。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工建设、竣工、生产或建设时序进度存在明显脱幅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取消甲方给予的鼓励投资政策,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国家、江苏省法律法规调整,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遇有上述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提供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断或取消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六)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集装箱装卸设备业务生产能力,增强公司研发实力,完善公司在集装箱装卸设备业务领域的战略布局,公司拟投资人民币10亿元在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华东重机高端智能港口装备生产基地”项目。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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