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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9,9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8号)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4元,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4,000,000股。

2018年5月17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即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4,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人民币,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2,4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2,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9,9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42,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控股股东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智工贸”),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徐州华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斌,共计3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减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斌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间如存在属于同一承诺期间且限制程度不同的承诺内容的,将优先遵守股份流通限制程度较为严格的承诺内容。

⑤本人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减持。

2、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斌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6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股东徐州华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斌承诺: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华智工贸、徐州华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如未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于股份减持出具其他新规定或新要求的,本企业/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3、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智工贸、徐州华诚就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减持条件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数量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减持价格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减持期限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

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五)除以上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9,9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52,224,00052,224,000根据其两年内减持承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
2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51,2006,451,200
3李振斌1,228,8001,228,800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合计59,904,00059,904,000-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通过华智工贸、徐州华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均对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了限售和减持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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