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沈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李振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瑞安市创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财务资助,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除本次财务资助约定的借款利息外,无任何其他费用。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宋广华 潘嫦 步丹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