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日,并同意授予18名激励对象合计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董云庭、陈明坤、黄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