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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金证券接替完成,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更换保荐机构后,募集资金项目方、国金证券及开户银行于近期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祥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祥鑫”)、常熟祥鑫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祥鑫”)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国金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专户用途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长安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账户
常熟祥鑫汽配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汽车部件常熟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
祥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大型精密汽车模具及汽车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祥鑫、常熟祥鑫,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卫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由甲方的财务人员或法定代表人陪同,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 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甲方授权同意乙方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授权同意,当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

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0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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