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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9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费益昭、王丽梅、张健江:

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11,3000万元至-14,5000万元。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净利润为-167,797.87万元。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修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将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32,576.86万元,与你公司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原因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经查,你公司在上述业绩预告过程中,未能审慎考虑相关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导致你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中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偏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费益昭、财务总监王丽梅、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健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及费益昭、王丽梅、张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存

在的问题,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向我局报告学习培训情况。

二、你公司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破产重整期间内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你公司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上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针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将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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