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及修订<公司会计制度>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制度修订是公司根据软件实际使用情况和使用年限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 轩、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