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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传播关于解除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代理权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代理权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公正、有效处理公司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交集团”)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解除及相关清算事项,经协商,双方同意采用仲裁方式推进解决该事项。

? 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已就该广告代理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事项处于仲裁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全部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89,579,732元及资金利息15,228,430.02元(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暂合计为104,808,162.0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造成的经营影响尚需根据仲裁结果予以确定。公司将根据仲裁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情况概述

2020年7月,公司根据与武汉公交集团签署的《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之补充协议》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解除因2016年12月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竞得武汉公交集团“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而签署的《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武汉公交集团回复公司同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解除及相关清算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2020-032号公告)

为公平、有效地解决该合同解除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公司就与武汉公交集团的广告合同纠纷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有关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事由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就武汉市江北区域1405块(总价4058.764万元/年)、江南区域1710块(总价4084.848万元/年)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分别签订两份《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为8,143,612元、年度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媒体使用费为81,436,120元。

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付清主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共计人民币89,579,732元。

在媒体交接过程中,武汉公交集团未能向公司交付其中的1298块媒体,其他已交付公司的媒体中部分广告牌亦存在供电设备缺失、牌况损坏等情况,无法正常发布广告,造成“不具备合同经营条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遂于2018年4月签订《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经营权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均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在被申请人按约定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按主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30日内(简称“协商期”)协商延长共同经营期事宜。如双方未在协商期内就继续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有权自协商期满30日内解除合同,互不承担主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受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签订《媒体资源交接确认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协商期开始起算。

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协商期内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申请人在约定的解除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被申请人收妥并盖章予以确认。

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了合同解除后清算原则,即:被申请人应在解除

通知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全部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人有权继续利用媒体发布广告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被申请人因故暂未向申请人履行前述义务。

(三)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申请人已付全部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9,579,732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利息(根据《补充协议》对资金利息计算的约定,以已付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89,579,732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的利息为15,228,430.02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81,436,120元。

4、 裁决在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毕前述1、2、3项仲裁请求项下义务前,申请人有权继续利用3115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媒体发布广告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前3115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媒体发布广告收益的核算原则及分配按《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经营权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之附件《共同经营方案》执行;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前述2、3、4项仲裁请求项下义务后,申请人将3115块候车亭灯箱媒体返还给被申请人。

5、 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对公司造成的经营影响尚需根据仲裁结果予以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事项的推进情况,根据案件仲裁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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