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中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缩短资金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分析、论证,本次募集资金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说明,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咏恩、王佳芬、蔡海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