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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含事先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含事先认可)

我们作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提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相关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依照规定,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对《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能够按照约定时间较好地完成公司所交付的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2、 对《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内控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续聘。

3、 对《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推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动力业务高质量发展,实施船舶动力企业资源高效配置,提升效率,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联合本公司在上海投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整。

我们认为:本次共同投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股权及价款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市场规则。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动力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程序依法合规。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震宇) (李俊平) (宁振波) (吴立新) (吴卫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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