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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 3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 4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则

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由公司授权的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就证券投资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风险处置;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公司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并获取投资收益。

(一)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二)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充分和科学的分析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向总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立投资盈亏情况台账,定期报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拟订持有证券的处置出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内审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五)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汇报制度:证券投资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财务总监、总经理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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