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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两个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两个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两个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及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两个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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