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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兴”)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昱驰”)对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豫”)的认缴出资份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西藏锦兴以零对价受让宁波昱驰对和谐锦豫人民币4亿元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同时,西藏锦兴按1元/认缴出资额对和谐锦豫进行投资,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模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受让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缴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冯渊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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