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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2020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选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本次变更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关于选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王化成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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