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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年10月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 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党 委 ...... 26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八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 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31

第一节 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 31

第二节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 32

第三节 实施细则 ...... 32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制度 ...... 36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 知 ...... 37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38

第十四章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六章 附 则 ...... 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6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54141X0。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1998年3月11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一亿股,并于1998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SHENZHEN AIRPOR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T3商务区配套写字楼A栋

邮政编码:5181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0,769,509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件和优势,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打造现代化、国际化、人性化和市场化航空城,赢得用户、公众、股东、员工的充分信任,并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航空客货地面运输及过港保障与服务;机场航空及其辅助设施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际、国内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业务;仓储、包装、装卸搬运业务;深港旅客运输、深港航空货物驳运业务;海港客货运输过港保障与服务;物业出租、物业管理;机场范围内广告制作与发布;候机楼、候船楼内休闲、文化、餐饮、娱乐、商业、商务等综合服务。

兼营:保税仓储业务;包机业务;航空邮件、航空特快专递业务;海关报关业务;航空咨询、旅游业务;机电安装、维修业务;实业开发;代理国内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商务贸易、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三亿股,其中发起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二亿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66.67%。发起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1997年9月17日(依据: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国资办[1997]208号文《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为:普通股2,050,769,509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68,295,532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882,473,977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公司贷款、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出租、抵押、担保及经济合同的签订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九人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即刻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条. 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一)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经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选举应依法、规范地进行:

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分配选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票数。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作废。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

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的;

2.公众利益有要求的;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无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披露后,不参加该项表决,董事会对该项表

决时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董事会在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参加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一百〇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可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一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考核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业绩,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定期听取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了解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其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应就各专门委员会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决策程序等作出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经费,在公司预算中单独列支。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定运用公司资产的重大投资事

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8%的深圳本地主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的异地主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的深圳本地主业非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的异地主业非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单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最近十二个月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金融性资产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及其他行业投资);以及投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他非主业投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在审议决策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评审。公司对于金融性资产投资和其他非主业投资的范围不应超过本章程第十三条经营宗旨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包括委托或受托经营)、签订许可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等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评估值以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的。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的。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公司最近12个月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银行贷款承诺和贷款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银行贷款承诺;最近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银行贷款承诺;

(二)当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时: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银行贷款;最近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银行贷款;

(三)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50%时: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银行贷款;最近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银行贷款;

(四)公司累计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银行贷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财务核销、资产报废损失等),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项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当期会计年度累计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6%,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如果董事长在外地或暂时不能行使特别处置权,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或者经理行使该权力,但须书面授权或者事后书面追认,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定期听取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

(八)审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

(九)公司经理无法行使职权时,代行经理职权;

(十)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一)三千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资金运用(不包括贷款)审批权;三千万元以上的资金运用(不包括贷款)由董事会决定;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及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且在对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三至六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定期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不得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金融性资产投资及其他非主业投资。

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权限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经理运用资金(不包括贷款)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经理无权决定公司贷款、担保事项。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定期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董事会可以设立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运作、财务报表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独立董事(包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非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的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

董事、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结果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作为确定董事报酬、独立董事津贴的主要依据。在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个人评价结果进行表决时,该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回避。

监事的绩效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作为确定监事报酬的主要依据。在监事会对监事个人评价结果进行表决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的绩效评价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 勤勉、敬业、遵纪守法;

(二) 战略规划能力;

(三) 商业判断能力;

(四) 危机反应能力;

(五) 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把握能力;

(六) 沟通能力。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的绩效评价按下列标准进行:

(—)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参加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以行使权力的情况亦在考核之列)以及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履行监督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责任的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激励方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因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公司建立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作为确定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评价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参照下列指标进行:

(一) 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 经营绩效;

(三) 管理水平。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激励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奖励办法。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实施细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上述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施细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采取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3.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实地调研和公司网站等方式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分红机制。

2.公司经理层每年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讨论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变更;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将日常审计的情况与经理沟通和交流。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按规定程序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只为有业务往来,且本公司持有其50%(不含本数)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唯一签署人,公司其他人员及分支机构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报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另有规定外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 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进行,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九人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董

事会决议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并可依法要求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 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由。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后,如果没有独立提案人提出异议,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自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如有任何人对议程提出异议,大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由提案人对提案作说明,也可由提案人委托代表作说明。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九条 股东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当股东的发言与公司无关或者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时,会议主持人应予制止。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一) 质询事项与公司无关;

(二) 质询事项尚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估计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六十九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即刻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律师对股东大会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七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上报等会后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为本公司《公司章程》的附件。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本规则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会议提案、安排会议时间、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进行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保管会议档案等。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报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审定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身份;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及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六)会议议案及说明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亲自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当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董事、或者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建议,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该建议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董事应对相关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时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若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明确的对每一项议案表决意向(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或表决意向不明确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年度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实际现场参加会议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董事会对会议议案可采取现场会议审议和

通讯审议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审议的程序:

(一)由提案人、或负责相关事项的董事、或相关人员介绍议案情况;

(二)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指定相关人员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三)对于事前已经专门委员会研究的议案,应当在讨论有关以案前,由专门委员会召集人或指定相关人员介绍研究情况;

(四)主持人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

(五)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提请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

(七)参加会议的董事和受托人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规定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通讯审议的程序:

(一)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每位董事;

(二)与会董事收到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阅;

(三)与会董事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及其他规定的法律文件并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四)根据与会董事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与相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议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提案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在现场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阻碍董事会现场会议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受托的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等方式进行。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如发现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等情况,监事须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有关董事应进行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必须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采取现场会议审议并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时统计并记录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采取通讯审议并表决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全体与会董事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统计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内向全体董事通知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四十条 不同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表决事项形成董事会书面决议。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采取通讯方式审议的,依据与会董事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形成董事会书面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对董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且在对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公司经理具体负责董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与落实。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及董事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就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在董事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

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董事、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将前期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须进一步落实的其他事项向会议作出报告,董事可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董事会经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专项经费。

第五十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制定董事会专项经费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预算方案,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董事长审批。总额控制,实报实销。董事会经费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为本公司《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及监事会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或妨碍。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九条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98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四)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提案及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在发出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如有需要应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应当及时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应当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四)监事审议和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时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表决与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才可举行。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受托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等方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这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并接受质询。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出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依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

通讯表决的监事会会议依据与会监事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议案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并且在对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签字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全体监事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本公司《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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