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六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会公告和监事会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投资者问询时,应按照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回答与解释,对于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应妥善回避投资者的问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妥善回避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问题,并提示此类问题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回答,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第十三条 监事与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保证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予以披露;
(二)熟悉掌握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并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1、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起草和发布公司的对外公告;
3、接待投资者来访,按照信息披露的宗旨回复投资者的问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4、组织多种形式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等。
(四)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等各方面的信息;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相关会议;查阅、获取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制订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措施。内幕信息发生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相关公告,并报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下属公司以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或者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与标准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规定,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格式,在规定时间编制并披露的,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全面总体经营、管理与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程序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和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指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与发展的信息或事项进行披露的报告;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业绩预告和快报、澄清公告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公告。
涉及关联交易的临时报告,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公告: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和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出租行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及其它行业投资)、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范围内的股权投资、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范围以外的主业投资均需予以披露,并应按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予以披露;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的需予以披露,并应按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权
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予以披露;
董事对外出租、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均需予以披露,并按照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后,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予以披露。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只为有业务往来且本公司持有其50%(不含本数)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需予以披露,并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以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予以披露。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其他重大信息,指非与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相关,但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战争等;
(二十一)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六章相关标准的,应按相应标准履行披露程序。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证监会和深圳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必要时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商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表;工作计划表应详细列名工作内容、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与要求、时间安排以及其他信息;
(三)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计划表,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如需审计,则由财务部门联络、配合、督促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按时完成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监会、证监局和深交所要求的规范格式编写定期报告文稿;
(六)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文稿(含财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七)董事会办公室将初步审核过的定期报告文稿(含财务报告)送呈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阅、修改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审议稿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九)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签发后,按预定披露日期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决议公告披露的文稿,取得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意见书、律师法
律意见书、审计会计师意见书等;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拟披露的文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定并签发;监事会会议决议拟披露的公告,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监事审定并签发;
(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审定公告文稿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判定某事项信息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对于应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详细了解该事项具体情况,起草公告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应积极、主动的配合董事会秘书全面了解、掌握该事项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文稿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定并签发;应披露信息如需取得独立董事意见书,需向独立董事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报深交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公司内部的应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的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沟通联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定期或及时的向董事会办公室传递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其他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信息所涉及的事项时,除按照公司已有的内部应急报告制度执行外,信息知情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应持续跟进掌握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备;同时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经
营、管理与发展的影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评估结论参照有关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进行披露;
(四)如需披露,则由董事会秘书起草公告文稿,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发。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深交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交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深交所要求及时报备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同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判定应否需要披露,如需披露,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真实、准确、完整、详细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告文稿后,应提交控股子公司进行核实,以确保公告文稿的准确性;公告文稿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签发。
第五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按照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执行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均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传递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四条 公司网站发布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待采访、调研活动,应事先取得对方的采访、调研提纲。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纲,安排接待人员,确定可以回答的问题,准备回答要点,必要时须就有关问题征询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和管理层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应超出事前准备回答问题的范围。对于对方超出范围以外的问题,应予以妥善回
避并给予解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公告发布后,投资者针对公告提出的电话咨询,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超越公司公告的内容。日常投资者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需要由有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核实的,有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核实后签字以示同意。
信息披露文稿应有正式审批表,拟稿人、核稿人和董事会秘书应有签名及签名日期。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定文稿后,应有签名及签名日期。
第六十一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二条 需要加盖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用印。用印前,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薄上写明用印文件名称、内容等,然后签字,注明签字日期。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
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第六十六条 入档保存的信息披露资料,应按资料内容、性质分类保管。第六十七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
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向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本制度公司应披露信息但还未披露的信息、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情况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
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七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其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有冲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若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定期报告和有关临时公告中应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配套制度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