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后公告。
第四条 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与经营班子关于经营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包括投资金额大幅变化(指变化幅度超过原计划投资金额的20%以上)、投资内容变更等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经营层预计投资项目进度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项目进度延迟半年以上的,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说明,并由董事会就项目进度变化审议批准;
(三)支付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经理审批决定,财务总监联签;
(四)支付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经理、财务总监联签。
(五)支付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效果进行评价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项目资金运用定期向公司经营层、董事长汇报,同时将书面材料送董事会备案。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经营层、董事长汇报,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分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的10%以上;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它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于每月末送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专用性,不得挪作其他项目资金。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可用于安全性高、兑现性强且符合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或参与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五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变化由董事会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