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如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4.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5.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
7.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
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门等。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