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0年10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第八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对于因本制度第八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所发生的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依据公平、互利原则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财务制度中严格规定资金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有效控制和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按月)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占用情况进行自查,编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并按要求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本公司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与审查,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并就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和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进行说明。
第三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负有责任,董事长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日常执行和控制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报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八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立即予以清偿。
当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予及时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资金占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凡资金占用人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董事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变现其股权等方式依法追回。
若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资金占用人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应当要求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清偿,但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当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相应追究其赔偿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依据法定程序对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及规范行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