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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二条深圳市机场股份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6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41408。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60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54141X0。
2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邀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5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将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7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8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9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权”。
10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解除其职务。
11第一百条董事选举按照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分别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一)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经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应依法、规范地进行: 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分配选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票数。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作废。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选举应依法、规范地进行: 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分配选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票数。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作废。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12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3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其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14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5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6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7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时亦同。
18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9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前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20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1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现金分红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三)现金分红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8亿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2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3第二百三十六条新增: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24章程全文“审计部”“审计部门”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25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6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7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28第五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第六十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0第七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1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登记。
32第八十四条新增条款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33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34增加新第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35第五条董事会下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下设公司董事会事务相关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序号章节条款原表述修订情况
36第九条本公司《公司章程》第97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37第十三条监事对公司负有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勤勉义务。监事对公司负有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勤勉义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相应章节和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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