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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陈雪娇)(丁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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