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中《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 | (陈雪娇) | (丁虹)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