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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融资业务合作伙伴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76)、《关于为公司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19-017),议案内容如下:公司为推动家庭光伏业务、工商业分布式业务的发展,基于公司对自身产品发电效益的信心,公司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金融机构为符合其融资条件的家庭光伏用户、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业主(以下简称“融资人”)购买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工商业分布式产品及服务提供融资服务,公司为融资人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

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方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的发展,将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作为担保方,即金融机构为融资人提供融资服务时,公司或阳光新能源均可做为担保方,担保额度保持不变,仍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必须是通过公司、金融机构共同审核,信誉良好且具备融资条件的

家庭光伏用户、工商分布式项目业主。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家庭光伏业务、工商业分布式业务的发展,基于公司对自身产品性能和发电效益的信心,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即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融资人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融资人购买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及服务提供融资服务,家庭光伏发电设备、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首先用于偿还融资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公司按一定比例提供资金给金融机构作为保证金,若融资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仍有差额的,公司进行差额补足或回购、或受让债权。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经销商对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工商业融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方的议案》,同意该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增加子公司作为担保方,没有增加公司风险,且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有利于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和经济效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增加担保方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不增加担保额度。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782164万元(含本次,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1.01%。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子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1447.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5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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