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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朱辉、杨国强、张涛、汪新忠、董玉刚、刘明、余传殿、邢震、田浩、胡迪、涂方、WARD ZACHARIAH HUSSEIN、KIM MYUNGKWAN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李顺先生、彭超才先生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助于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及为子公司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加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担保方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担保方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家庭光伏、工商业分布式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顾 光 李明发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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