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综上,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