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陈红兵先生拥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备担任审计部负责人资格和能力;陈红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陈红兵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 、李旺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